Re: [见解] 大家对于这次判无罪有什么见解?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5 19:38:00
※ 引述《Marty23 (Marty)》之铭言:
: .....
: 推 EatMe37: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 08/25 09:00
: → EatMe37: 如为死守法学定义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08/25 09:30
: → jenoren: EatMe37,请问何谓“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08/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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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让我愈白话文反问 吃我三七:
如为死守法学定义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请问你上面所谓“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的解释在哪里? 根据你一直大声疾呼
的所谓法官应该要完全遵守法条文字,以及立法本意的文字,那这些文字没提
到的部分不准法官“擅自自我创新”,而要听从你所谓的“社会常理”,请问
这个所谓社会常理的“文字规定”在哪里?
当然依你目前表现的水准,肯定不会回答你认定的就是常理,但是,你还是
没有回答,这个社会常理的“文字规定”在哪里?
难道是新闻报导所用的“文字”? 你都没想过或观察到,新闻报导也会对同
一事件有各种不同意见吗?
最明显的是,前一阵子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我国法律应否保护同性恋婚姻。
至少有正反两面的新闻文字,请问你,“社会常理”要选哪一个?
请不要回答让大法官去判,因为大法官也是法官,他们解释法条的方法也是
你现在大肆批评的没那么大的法官们使用的。
何况让我们注意“社会常理”里面有社会和常理这两个词。前面已经提到了
社会有各种意见,这些意见还会对立。
接下来我们讲常理。常的字义是恒常不变,而理是道理。因此常理的词义是
恒常不变的道理。
好,现在请你就本争议杀人无罪案,指明你所谓的常理在哪里? 尤其是整个
要求是,社会常理,也就是这个社会恒常不变的道理。可是社会本身表现出来
意见,除了本身内部有对立以外,也是会改变的。那请问,一旦社会对某个议
题的意见改变了,不恒常了,怎么办?
法条文字没写,立法精神的文字没写,现在“社会常理”也没有了,怎么办?
: ....
: 推 EatMe37: 首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不同 "定义"和"定理"根本就不同 08/25 12:38
: → EatMe37: 再者 法律是人订立和解释的 根本上就是人为社会规范 08/25 12:40
: → EatMe37: 是社会共识凝聚而成再经过立法程序产生的 08/25 12:41
: → EatMe37: 所以就好奇了 这"责任能力之法学定义"是立法机关给的定义 08/25 12:45
: → EatMe37: 还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义呢?? 08/25 12:46
: → EatMe37: "吸毒前就有预谋" "预期吸毒后会杀人"这些定义是谁加的?? 08/25 12:54
: → EatMe37: 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没有这些定义 后面却莫名其妙冒被加入 08/2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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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
: → EatMe37: 不就违背了当初立法的社会共识吗!? 08/25 12:58
: → EatMe37: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单纯觉得这逻辑不通啊... 08/25 13:01
: → saltlake: 立法者没定义的概念,司法审判要就根据既有定义判,要就 08/25 13:03
: → saltlake: 根据法律学说去解释来判。你去查世界各国的法律,英美 08/25 13:04
: → saltlake: 德日中国等等等,立法与司法实务就是这样运作的 08/25 13:04
: → saltlake: 成天在那边主张“法条没有写”,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补 08/25 13:05
: → saltlake: 那请问你,单就我国法条,哪一条写明了,杀父母判死刑? 08/25 13:05
: → saltlake: 或者更明确的,用刀砍掉父母的头判死刑? 08/25 13:06
: → EatMe37: 但文中标蓝字那段 和现在法律界所下的定义 差太远了吧 08/25 13:06
: → saltlake: 甚至更不客气地说,刑法271条地1项文字是这样的 08/25 13:08
: → saltlake: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8/25 13:08
: → saltlake: 严格按照你所谓法条没写法官不能判 08/25 13:08
: → saltlake: 那法条也没写杀人一定要判死刑 08/25 13:09
: → EatMe37: 那段立法机构给的立法理由 整个社会都认为是A意 08/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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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
“整个社会都认为是A意”
那请问如果不是整个社会呢?
首先你把犯人的亲朋好友都排除这所谓的“整个社会”了。
你难道没从各种新闻报导读到,某某嫌犯亲朋好友都表示“非常惊讶”,
这个人(指嫌犯)平时都是个好好先生....
请问,这时候,你没有了“整个社会”了,怎么办?
这所谓的法官应该听从“整个社会”的公意之主张,有一个逻辑上最大的
漏洞,那就是嫌犯本人!
我就是杀了他! 我不但杀了他! 我还奸尸! 我还吃尸体! 我还圈圈叉叉!
但是! 我就是不认为我应该被判死刑! 我应该无罪!
好了,不好意思,你的“整个社会”的公意没有了。
提出你的判决主张之前,请,非常小心地,自己认真思考过是否是用于各种
真实社会的事件。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5 20:35:00
“我们的学说这样解释法律,所以只能这样判!”是吧?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6 01:04:00
问题是这条立法理由就写的很清楚了你要说那些条文不清或不合时宜的 当然司法有解释权对了 所谓“常理”的这个“常”字,并非只有恒常一意,也有“普遍、一般”的意思,换言之作常理用时当然是指“普遍一般的理解”难道说“常识”你也定义为恒常不变的知识?为何台湾法界的解解如此背离社会大众认知...还真是个贴切的缩影啊 XD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8-26 01:47:00
两边见解各自有理,立法理由虽然是以单一故意说为基底,但实务也透过目的限缩解释的方式将19条第3项限于双重故意下方有适用,而限缩解释本来就不违背法学解释的方法,在尽量不去变动条文之下,现行实务的处理方式并没有什么问题。
作者: alfahsu (Alfa)   2020-08-26 15:26:00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这样的判决是保护谁的法益?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0-08-26 17:57:00
具有保护法益是正当化处罚合理性,不是所有判决都会达成狭义的法益保护目的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8-27 08:11:00
19条的保护法益很明显是被告吧XD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7 16:08:00
这个学说经过残酷斗争验证没问题? 这个案例不就验证出奇怪结果。这个学说跟台北大学法律系刑法教授郑逸哲的学说又不同,还真奇怪 哦?法律某一派主流学说背离社会大众。可能是法律人坚持正义而民众理盲滥情,也可能是考试不这样写就考不上,久而久之法律人近亲繁殖越来越偏向某派学说“自己吸毒抓狂跟可怜生病精障获得同样评价”就是奇怪结果我赞成修法把文字写更清楚(叹气 明明立法理由相当清楚了)才不会被信奉某派学说的人如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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