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ty23 (Marty)》之铭言:
: .....
: 推 EatMe37: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 08/25 09:00
: → EatMe37: 如为死守法学定义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08/25 09:30
: → jenoren: EatMe37,请问何谓“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08/25 12:19
^^^^^^^^^^^^^^^^^^^^^^^^^^^
这边让我愈白话文反问 吃我三七:
如为死守法学定义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请问你上面所谓“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的解释在哪里? 根据你一直大声疾呼
的所谓法官应该要完全遵守法条文字,以及立法本意的文字,那这些文字没提
到的部分不准法官“擅自自我创新”,而要听从你所谓的“社会常理”,请问
这个所谓社会常理的“文字规定”在哪里?
当然依你目前表现的水准,肯定不会回答你认定的就是常理,但是,你还是
没有回答,这个社会常理的“文字规定”在哪里?
难道是新闻报导所用的“文字”? 你都没想过或观察到,新闻报导也会对同
一事件有各种不同意见吗?
最明显的是,前一阵子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我国法律应否保护同性恋婚姻。
至少有正反两面的新闻文字,请问你,“社会常理”要选哪一个?
请不要回答让大法官去判,因为大法官也是法官,他们解释法条的方法也是
你现在大肆批评的没那么大的法官们使用的。
何况让我们注意“社会常理”里面有社会和常理这两个词。前面已经提到了
社会有各种意见,这些意见还会对立。
接下来我们讲常理。常的字义是恒常不变,而理是道理。因此常理的词义是
恒常不变的道理。
好,现在请你就本争议杀人无罪案,指明你所谓的常理在哪里? 尤其是整个
要求是,社会常理,也就是这个社会恒常不变的道理。可是社会本身表现出来
意见,除了本身内部有对立以外,也是会改变的。那请问,一旦社会对某个议
题的意见改变了,不恒常了,怎么办?
法条文字没写,立法精神的文字没写,现在“社会常理”也没有了,怎么办?
: ....
: 推 EatMe37: 首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不同 "定义"和"定理"根本就不同 08/25 12:38
: → EatMe37: 再者 法律是人订立和解释的 根本上就是人为社会规范 08/25 12:40
: → EatMe37: 是社会共识凝聚而成再经过立法程序产生的 08/25 12:41
: → EatMe37: 所以就好奇了 这"责任能力之法学定义"是立法机关给的定义 08/25 12:45
: → EatMe37: 还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义呢?? 08/25 12:46
: → EatMe37: "吸毒前就有预谋" "预期吸毒后会杀人"这些定义是谁加的?? 08/25 12:54
: → EatMe37: 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没有这些定义 后面却莫名其妙冒被加入 08/25 12:57
^^^^^^^^^^^^^^^^^^^^^^^^^^^^^^^^^^^^^^^^^^^^^^^
又来了
: → EatMe37: 不就违背了当初立法的社会共识吗!? 08/25 12:58
: → EatMe37: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单纯觉得这逻辑不通啊... 08/25 13:01
: → saltlake: 立法者没定义的概念,司法审判要就根据既有定义判,要就 08/25 13:03
: → saltlake: 根据法律学说去解释来判。你去查世界各国的法律,英美 08/25 13:04
: → saltlake: 德日中国等等等,立法与司法实务就是这样运作的 08/25 13:04
: → saltlake: 成天在那边主张“法条没有写”,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补 08/25 13:05
: → saltlake: 那请问你,单就我国法条,哪一条写明了,杀父母判死刑? 08/25 13:05
: → saltlake: 或者更明确的,用刀砍掉父母的头判死刑? 08/25 13:06
: → EatMe37: 但文中标蓝字那段 和现在法律界所下的定义 差太远了吧 08/25 13:06
: → saltlake: 甚至更不客气地说,刑法271条地1项文字是这样的 08/25 13:08
: → saltlake: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8/25 13:08
: → saltlake: 严格按照你所谓法条没写法官不能判 08/25 13:08
: → saltlake: 那法条也没写杀人一定要判死刑 08/25 13:09
: → EatMe37: 那段立法机构给的立法理由 整个社会都认为是A意 08/25 13:09
^^^^^^^^^^^^^^^^^^
又来了。
“整个社会都认为是A意”
那请问如果不是整个社会呢?
首先你把犯人的亲朋好友都排除这所谓的“整个社会”了。
你难道没从各种新闻报导读到,某某嫌犯亲朋好友都表示“非常惊讶”,
这个人(指嫌犯)平时都是个好好先生....
请问,这时候,你没有了“整个社会”了,怎么办?
这所谓的法官应该听从“整个社会”的公意之主张,有一个逻辑上最大的
漏洞,那就是嫌犯本人!
我就是杀了他! 我不但杀了他! 我还奸尸! 我还吃尸体! 我还圈圈叉叉!
但是! 我就是不认为我应该被判死刑! 我应该无罪!
好了,不好意思,你的“整个社会”的公意没有了。
提出你的判决主张之前,请,非常小心地,自己认真思考过是否是用于各种
真实社会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