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190条规定:
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
、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
假设某甲虽于民国109年1月1日自书遗嘱内容,并且记名年、月、日为,
109年1月1日。
但实际上作成上开遗嘱当天并未签名,而于隔数日、数月甚至数年后才
在该份遗嘱上面补签名,请问该封遗嘱效力如何?
以上是原PO最近遇到的一个问题,虽然我有努力找寻相关实务见解,但没
有找到相关事实的判决,不知版上有没有强者有遇到类似问题? 法院判决
结果如何? 希望有相关经验的强者能一起讨论!
注:我们希望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