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rty23 (Marty)
2020-08-23 18:35:46一个老练的吸毒仔,对自己吸毒后无辩识能力及控制能力而对可能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财产一事应该是有预见性。检察官应该要打这一点。吸毒仔在吸毒前就有刑法第13条第2项之未必故意了。
回楼上,这必须提出过去有吸毒后攻击人的纪录当佐证。
请参照99年台上6035判决之意旨,“原因自由行为之行为人,于精神、心智状态正常之原因行为阶段,即须对犯罪事实具有故意或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得预见,始符合犯罪行为人须于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方加以处罚之原则。”若不符合仅可认为“自醉行为”而非“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自醉行为并不如德国刑法第323条之1有明确规定,又因为最高法院将刑法第19条第3项构成要件限缩于前述判决意旨,又本件裁判书中有提到被告不具有杀人动机,因此以19条1项判决无罪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4 02:48:00行为人知道自己即将适用毒品;和自己欲借由施用毒品来犯特定之罪,这是两个完全不同层次的问题。Q大和b大的推文内容有点出来。然后,既然提到德国法制,若有兴趣研究,德国刑法很特别有趣(像不作为救助罪,公民就被课予一定社会角色的连带义务…等等)。*施用毒品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0-08-24 14:05:00原因自由行为前阶段要有杀人故意
作者:
muaci (无)
2020-08-25 08:29:00原因自由行为适用范围应该有严格的限缩吧,不然酒驾的每个人都没有杀人故意,是不是都不构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