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是否违反职务调动五原则?

楼主: A1pha ([αλφα])   2020-08-22 17:41:54
大家好,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调职五原则的事情。
1. 基于企业经营,不得不调动;
2. 调动不得违反劳动契约;
3. 调动对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没有做不利的变更;
4. 调动后的工作与工作性质,必须是劳工体力及技术可胜任的;
5. 调动工作地点如果太远,雇主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情况一,
我是想请问第四项。
雇主要收掉部门而调动员工。
雇主开了一个职缺给员工,工作内容却违反第四项,
但如果员工同意调职的话,
雇主是否还是违法呢?
情况二,
进一步,如果雇主要收掉部门,
然后开了两个选项给部门员工自己选,
A职位符合第四项,B职位不符合第四项,
结果员工选了B,雇主是否违法呢?
情况三,
承上,如果雇主开的A、B两个职位均不符合第四项,
一样开给员工自己选,
员工选了其中一个职位,雇主是否违法呢?
因为查网络,看到主要都是在讲“员工可以拒绝调动”
所以才会想到,那如果员工同意调动,
但是却不是劳工体力及技术可胜任的,那是否算是违反调动原则。
因为现实状况常常就是这样,
员工不知道自己有拒绝的权力,留在原部门也无法成为选项,
而公司又形塑出一个“是员工自己选的”的情境,
员工往往就会认为这是自己选的,下意识地就被迫接受。
所以才会PO上来想问问看。
谢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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