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 大法官将于11/03于宪法法庭开言词辩论庭

楼主: Yenfu35 (廣平君)   2020-08-22 00:23:08
司法院大法官书记处于昨天8/20公告,
司法院大法官为审理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后强制治疗案,
订于109/11/03星期二早上在宪法法庭开言词辩论庭。
====以下为大法官决议====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5jdkurcpz034xlly
摘要:
 大法官审理会台字第11541号卢恩本等声请解释案,定于中华民国109年
11月3日上午9时至12时于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行言词辩论
发布单位:大法官书记处
日期:109/08/20
内文:
司法院大法官决议
决议日期:109年8月19日
决议内容:
壹、言词辩论期日
 大法官审理会台字第11541号卢恩本等,就刑法第91条之1、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2条之l、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第12条之1等规定声请解释
案,定于中华民国109年11月3日上午9时至12时于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
)行言词辩论。
贰、争点题纲
 一、刑法第91条之1第1项规定“有再犯之危险”、第2项规定“再犯危
   险显著降低”,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宪法罪刑法定原则及宪法第
   8条人身自由之保障?
 二、刑法第91条之1第2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条之1第3项,未规定
   强制治疗之最长期间,是否违反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23
   条比例原则?
 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因刑法第91条之1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条之1
   规定而受强制治疗者,其异常人格及行为,有无治愈(矫正至与常
   人无异)之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强制治疗者,需经过多长时间方
   能达到“再犯危险显著降低”?实务上是否有受长期强制治疗却仍
   未治愈者?有无强制治疗以外对人身自由侵害较小之替代方式,可
   使加害人达到“再犯危险显著降低”之程度?
 四、依刑法第91条之1第2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条之1第3项,虽规
   定每年应进行之鉴定、评估,但相关法律未赋予当事人或其委任之
   代理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暨未规定每年鉴定、评估结果,如加害
   人未达“再犯危险显著降低”者,应经法院审查,予当事人或其委
   任之代理人有到庭陈述意见之机会,此等是否违反宪法正当法律程
   序原则?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条之1第1项、第2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2条
   之1,对加害人施以强制治疗,溯及适用于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条
   之1公布施行前之性侵害犯罪者之部分,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许宗力
        大法官 蔡烱炖 黄虹霞 吴陈镮 蔡明诚
            林俊益 许志雄 张琼文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谢铭洋 吕太郎
            杨惠钦 蔡宗珍
====以上为大法官决议====
而大法官书记处也于今天8/21公告本案的4份释宪声请书,
分别来自2位同属云林地院刑事庭但不同庭的法官、
以及两位性侵前科犯。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gzberlnlcgcoc60f
我个人的看法如下:
1.嘉义车站刺警案后,法务部表示将研议修法、将监护期间上限5年取消。
 我认为这件释宪案会对“能不能这样修”或“应该怎么修”产生重大影响,
 毕竟同样牵涉到“强制治疗”,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
 对象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或“行为时因精神障碍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
 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的处理方式应该相同。
2.回复encounter99板友在#1VFfdHTz提出的问题:
 a/有些人认为,既然脑袋坏掉是因为自己吸毒在先、而非精神病造成,
  二者之间在本质上即已不同,故不能一视同仁;
  但也有人认为,既然同样是脑袋坏掉造成行为时无辨识能力、
  而且刑法条文就那样订、而没有特殊限制,就该一视同仁。
  既然民意和法条有落差,那就请向你选区的立委或信得过的不分区立委反映、
  请他们修法把“洞”补起来。
 b/但基于我在第1点所述,建议先看到时候开庭时各关系人及机关的意见,
  再来更深入地讨论。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0:55:00
根本没必要找立法委员补洞,现在大法官很积极的想要当立法者许大法官去年九月还有一篇 宪法法院作为积极立法者的文
作者: dannial (谏议之官 知周出焉)   2020-08-22 08:37:00
终于!!!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0-08-22 11:40:00
如果没定期限会有人权问题就订在所涉犯罪的刑期范围内....
作者: hellodio   2020-08-23 12:20:00
法规不完善,用法的法官也是很头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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