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师你们好,
有关于占用国有地的问题想请教~
公公家前几年被国有财产署通知因占用国有地,
要依民法179应给付不当得利,
计算期间从民国98年8月至通知日前的计算日.
占用面积为8.11平方公尺
房屋是30多年前自家地盖成,
当初也依法鉴界与申请建照跟使用执照,
且同一条路数十户居民均有收到通知
想请问,
如果我缴款,是不是代表我承认占用?
如果不缴,会有什么罚则?
我们是否有权利主张并无占有国有地之事实.
因为当年也是经过鉴界后才盖的.
又如果可以主张,需要怎么做会比较好?
(是不是需要先去地政事务所再申请鉴界?)
(还是备齐当年文件去国有财产署申诉?)
还是各位大师有什么更好的见解?
另外,因为公公家的案例,
很担心自己的房子会不会在数十年后也遇上同样的问题.
有什么方式可以预防莫名其妙变成占有国有地?
感谢各位,花时间阅读我的PO文,
如果能提供意见,更加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