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在申请租屋补助遇到些问题,上来帮他代问
1. 在跑流程的过程中发现房租合约的第一面有个"包租业签章:"是空白的
都发局的人说要请房东补签
结果朋友跟房东连络后,房东(包租代管公司)要求要重新签他们新版的租约
但朋友对于新版租约有疑虑,向房东表示希望在原版租约补上签名就解决了
房东目前是不愿意补上签名,除非重签他们新版的约
Q1: 想请问这种状况是否能要求房东在原版合约上补上签名?
或者是否能向都发局说明情况,以合约内页双方的签章为租约的参考依据
不用一定要第一面也有业者的签章?
Q2. 朋友这次的租约到期之后,
是否能要求新租约使用内政部发行的版本,而非房东自己的版本?
若双方在使用哪种版本的租约上无法达成共识,
在法律上是否有什么样的依据去判断要以谁的版本为主?
抱歉不确定这个问题是否适合发在这里
不过目前没相关管道去询问确认这些问题......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