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见解] 大家对于这次判无罪有什么见解?

楼主: Qmmmmmmmm (雷蚕宝宝)   2020-08-23 20:17:32
你讲的是一般大众对条文很直观的解读。
我刚刚去翻了一下参考书,现在试着解释法律人怎么解释这条文,
所以教科书所用的艰涩标签名词,我就不用了。
说明开始...
第19条第3项所谓的"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
有一个前提,就是在自招之前已经对自招之后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程度的预期。
以本案为例来说明所谓的"故意自招",梁嫌要在吸毒之前就想杀人,
并且知道自己在吸毒失去意识后就会拿刀乱砍,
进而借此杀死妈妈,这情况就是"故意自招"。
再来同样以本案来说明何谓"过失自招",
梁嫌在吸毒之前就对于自己可能因此失去意识,
进而拿刀乱挥杀人的可能性只有一点点,
自己认为发生的机会不大,但是后来还是不幸发生,
这就是"过失自招"。
但是如果梁嫌在吸毒之前,完完全全都不知道,
想都没想过自己在失去意识之后有杀人的可能,
那就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可言,因此就没有第19条第3项的适用。
我试着用量化的方式来说明。
如果在吸毒之前,
对自己失去意识之后杀人的预期机率的预期是
=>100%~10%,很有可能会发生,那么这就是故意。
=>9%~1%,觉得不太会发生,但仍发生,这就是过失。
=>0%,根本连想都没想过,所以行为人过失都没有。
但我个人的见解应该是适用同条第2项,辨识能力显著降低,减轻其刑。
完全的不能辨识,这要怎么鉴定得出来?
我们台湾的不仅是法律有分歧、就连医学也有分歧,谁说得准?
而且我觉得“不罚”跟“无罪”这两个概念应该区分,
“无罪”是代表一个人根本没做错事,无罪当然也不罚。
“不罚”应该是虽然做错事,但情有可原,虽有罪但不罚。
以上
※ 引述《Marty23 (Marty)》之铭言:
: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20-08-23 21:23:00
若真要把“不罚”跟“无罪”这两个概念澈底分开,釜底抽薪之计是修正刑事诉讼法301条第1项,以让法院在因某些事由认定“不罚”而判决无罪时可以在主文说明不罚的原因。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3 21:47:00
无罪不一定真的没做错事啊 嘿嘿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4 03:10:00
不罚是实体法用语;无罪是程序法用语。不罚有可能是有阻却违法、阻却罪责事由,所以不成立犯罪;基于被告不成立犯罪或不能证明犯罪之行为,法院做出一个无罪判决。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19:40:00
赞同你的说法 而且我不相信此犯人0%预见 应该过失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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