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见解] 大家对于这次判无罪有什么见解?

楼主: Marty23 (Marty)   2020-08-24 21:35:20
推 brian900530: 请参照99年台上6035判决之意旨,“原因自由行为之行08/23 23:47
→ brian900530: 为人,于精神、心智状态正常之原因行为阶段,即须对08/23 23:47
→ brian900530: 犯罪事实具有故意或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得预见,始符08/23 23:47
→ brian900530: 合犯罪行为人须于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方加以处罚之原08/23 23:47
→ brian900530: 则。”若不符合仅可认为“自醉行为”而非“原因自由08/23 23:47
→ brian900530: 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自醉行为并不如德国刑法第323条08/23 23:47
→ brian900530: 之1有明确规定,又因为最高法院将刑法第19条第3项构08/23 23:47
→ brian900530: 成要件限缩于前述判决意旨,又本件裁判书中有提到被08/23 23:47
→ brian900530: 告不具有杀人动机,因此以19条1项判决无罪08/23 23:47
感谢brian900530的指教。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19-08-23 23:47:00
请参照99年台上6035判决之意旨,“原因自由行为之行为人,于精神、心智状态正常之原因行为阶段,即须对犯罪事实具有故意或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得预见,始符合犯罪行为人须于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方加以处罚之原则。”若不符合仅可认为“自醉行为”而非“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自醉行为并不如德国刑法第323条之1有明确规定,又因为最高法院将刑法第19条第3项构成要件限缩于前述判决意旨,又本件裁判书中有提到被告不具有杀人动机,因此以19条1项判决无罪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2:05:00
应该根据立法法条来判 不应该根据要旨做额外附加规定有道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4 23:19:00
乐见板友们理性讨论法律的情形,此风宜长~至原波提及之原因自由行为适用上相关疑问;还有针对部分传媒渲染之“(被告)跑了就跑了”耸动新闻报导内容的回复,请点阅以下台湾高等法院之释疑网址。https://reurl.cc/WLEr6k今日追加更新部分,亦请点阅以下网址:https://reurl.cc/OqX4qD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3:54:00
“大众对条文直观的解读”和“法律人的解读”有差异高院释疑看完了 真是诚恳又尽力的说明可惜我还是不能认同Q2...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03:18:00
责任能力有无之判断是法学定义,没有认同与否之问题。每个法律系学生在求学阶段都要研读该部分之案例,学会如何区辨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对于没有责任能力、甚至不是刑法所规范之行为(板友有兴趣再翻翻刑总教科书来投资自己),刑罚之施加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正因为法学浩瀚无垠,所以法律系学生要扎实地努力用功读四年或五年,修习各种不同课程之学分才能毕业;毕业后有志于司法官、律师等国考之人,必须要通过层层考试(以司法官为例,须一举通过一、二、三试)筛选,取得资格,遑论及格之后的受训和终身学习须付出之时数。这也是要成为一位称职法律人所必须要付出的对价。惟国内主要传媒罕有报导上述所述事实,在此容我多语来揭露了。常见与法律人相关的报导,极大篇幅都在强调有多负面、多可恶、多不食人间烟火…等等,贴满了弱智、万恶的标签。但那对大多数兢兢业业,谨守本分,默默耕耘的法律人来说,真的很伤,也非常不公平。隔行如隔山,要我去理解有关医学或工程艰涩的知识,也必须耗损我无数的脑细胞。术业有专攻,尝试理解并学习不同领域之专业,比起一时的跟风谩骂,更能欣喜自己智慧有所增长,具备独立思考之能力。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09:00:00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如为死守法学定义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12:19:00
EatMe37,请问何谓“立法本意之社会常理”?吾人前面推文所称“责任能力之法学定义”,就等同自然科学所谓“水之沸点定义”(意即水在一个标准大气压等一定环境条件之下,沸点是摄氏100度这种定义)。针对阐述一门学科之定义,却被用死守来形容,实在无法认同。刑法第19条规范须拆成“原因设定阶段”和“结果行为阶段”,逐一来检视行为人是否属于可归责之情形。倘:1.行为人对自身之行为及自陷障碍状态有故意或过失;2.对法益侵害的结果有故意或过失,在满足1且2的两个要件时,产生行为人不能主张不罚或免除其刑的法律效果。套用至本案,检察官须要举证证明并说服法院:被告在施用毒品前就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故意或过失(要件2),还有被告对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及施用毒品陷于障碍之状态均有故意或过失(要件1)。原波或很多板友只讨论到被告对自己陷入障碍之状态有故意这一点(而且这点高院判决也同意被告确有此故意),却漏未审酌“被告对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被告施用毒品‘前’就已经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故意或过失”,而后面那两点,即是高院觉得本案存有合理怀疑或检察官未善尽举证责任之所在。(本来以为板友看释疑连结就应该会察觉了,结果似乎没有XD)至于立法理由那段是在阐明:“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于此种‘特殊情形’下,将‘例外地处罚’行为人。”板友们援引的那则最高法院之判决只是重申立法理由之内涵,并于判决内做更详尽地说明。但因为最高法院没有采纳德派学者积极引进德国法上自醉行为的主张,因此招致部分学者批评最高法院“不当限缩”了刑法第19第3项适用范围。所谓不当限缩适用之批评系来由于此,而且该部分学者亦同样“无视该条之立法理由”,并予说明。法官造法的疑虑和立法怠惰之议题值得关注,但在这里,很遗憾地并没有。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2:38:00
首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不同 "定义"和"定理"根本就不同再者 法律是人订立和解释的 根本上就是人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共识凝聚而成再经过立法程序产生的所以就好奇了 这"责任能力之法学定义"是立法机关给的定义还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义呢??"吸毒前就有预谋" "预期吸毒后会杀人"这些定义是谁加的??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没有这些定义 后面却莫名其妙冒被加入不就违背了当初立法的社会共识吗!?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单纯觉得这逻辑不通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5 13:03:00
立法者没定义的概念,司法审判要就根据既有定义判,要就根据法律学说去解释来判。你去查世界各国的法律,英美德日中国等等等,立法与司法实务就是这样运作的成天在那边主张“法条没有写”,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补那请问你,单就我国法条,哪一条写明了,杀父母判死刑?或者更明确的,用刀砍掉父母的头判死刑?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3:06:00
但文中标蓝字那段 和现在法律界所下的定义 差太远了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5 13:08:00
甚至更不客气地说,刑法271条地1项文字是这样的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格按照你所谓法条没写法官不能判那法条也没写杀人一定要判死刑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3:09:00
那段立法机构给的立法理由 整个社会都认为是A意就只有法律界去解释成B意看起来就是立法者有给定义 但法律界另作它解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5 13:17:00
整个社会都认为是A意 <- 真的? 司法人不是社会的一部分?另外,就你一直强调的法律规定,解释法条的权限在谁?法官还是所谓的社会大众? 请注意自己主张的一致性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3:19:00
s大你说的我能理解 所以才有自由心证法官见解等等的存在但这部分的功能应是弥补立法之不足 而不该优先于社会共识毕竟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产物 司法是执行者 不是创造者解释法条的根本当然是立法者 而立法者从何而来 你认为呢?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13:56:00
EatMe37,你说的“司法是执行者 不是创造者 解释法条的根本当然是立法者”云云,怎么和大家唸的宪法及权力分立理论完全不同啊XD按宪法第78条明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宪法、法律及命令之解释权皆专属司法院而非立法院。次按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前段:“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亦定有明文。→执行法律和命令者是行政院及其所属行政机关。还有,法院之自由心证也不是用在法条文义解释这个部分的…。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4:06:00
那就奇了 怎么被骂都会说"没办法法律这样订只能这样判"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14:12:00
EatMe37,欢迎来法学院旁听法学绪论等课程:)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5 14:19:00
应该是“我们的学说这样解释法律”所以只能这样判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4:21:00
另外在好奇一问 "吸毒前就有预谋" "预期吸毒后会杀人"这些要件是经过大法官解释的吗??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5 14:23:00
就算结果怪怪的 还是拼命守护学说解释 归咎法条不好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4:26:00
J大法学素养这么好 想必也知道司法解释是有所本有原则的怎么讲得好像司法无敌 可以无视立法精神和原由下解释呢如果法学院都是这么教的 那还是不听也罢 XDD也许是我说的太含糊 但我说的不是解释法条的"权限"而是解释法条的"根本" 根据什么来作解释是法律学说定义才是法条的根本 还是立法精神本意呢!?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15:09:00
EatMe37我讲的都有所本,欢迎查证。也从未说过司法无敌等字眼,更想不到好意帮忙法律板的板友厘清法学知识反倒变成你讥讽的对象。比起原波或其他板友提出具体疑问来理性讨论,你摀住耳朵听不进去、遮住眼睛看不见别人的讲解,只是一味地反驳跟把不同概念混为一谈。充满偏见天马行空的想像加上基本观念谬误的脑补才真正是无敌吧XD试问如果有个人连加、减法都还没搞懂,就想解三角函数和微积分的题目,但看不懂题目也不找老师、同学们询问或懒得翻书,就说数学不学也罢!你觉得他合理?看到答案之后他又质疑所有数学家经过长久推导得证之解答,凭空想像独创了一套解答三角函数和微积分的公式,你觉得他很正确、很有说服力?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5 15:20:00
法律人生气的时候 怒敲键盘”我要写死你~” XDD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5:33:00
j大 如果我的语气让你感到不舒服 那只好说声抱歉了但我只想问问 司法有解释权的用意是什么?
作者: hide1213xj (破坏 无谋 创造)   2020-08-25 15:35:00
法学的解释论,就有好几种解释方法。立法解释只是其中一种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5:35:00
司法解释的根据与方向是什么?造成的影响如何?法律是用来服务社会建立良善规范重要,还是拿来写论文重要今天这案子会被社会挞伐成这样,不就是部份法律人把所有这些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都给忘了吗?
作者: hide1213xj (破坏 无谋 创造)   2020-08-25 15:46:00
少部份人的挞伐,就要改变司法的独立性吗?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20-08-25 15:50:00
在维持司法独立的时候同时也要问司法权有没有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喔^^司法权的行驶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20-08-25 19:37:00
刑法19条第3项的立法是有瑕疵的,过于笼统导致目前实务界与学说必须进行限缩,但限缩后对于自醉行为却没有办法处理,因此学界也一直有声音认为应该参考德国刑法323条之1的立法例来重新修订刑法
作者: Qmmmmmmmm (雷蚕宝宝)   2020-08-25 21:33:00
同楼上b大,我觉得第3项那个句子的结构真的一般人会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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