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Buddha一案判决如下--致小组长

楼主: CassSunstein (Pm)   2017-03-04 03:06:19
小组长您好:有些点能否请小组长再厘清一下呢?
※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 一,CassSunstein之文章,就板主直观的判定,有违反板旨之事实,
:  就事后所知之出处,系出自小说章节,此直观判定下之删文一举,
:   其直观判定仍有其专业上之经验与事后结果的验证。
:   组务认为尚无违背板主管理之权责,
:   故删文一举,难谓其板务管理之不当,组务实难否认之。
: 二、惟板主Yaqqq系于判决后才确切发现该文出自冯冯小说,且CassSunstein亦是由佛法网
:   站得知此讯作为论证前提,直谓其道听途说似有过苛。
:   于判决后得知之事证,虽能证明其专业判断无误(此文疑虑),却不宜直接作为判决
: 之佐证。
:   故组务认为,直接适用该板板规13.1之规定难免疑虑,水桶四周亦显过重,
:   惟此文陈述影响甚大,板主忧虑亦非无端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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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证据二”里horcetian网友所言,“影响力”的点十分空泛,系于版主的高度主观
认定,流弊甚大。日后认定看板文章的是否“乱版”,用其他更明确的既有角度即可,
若平添“影响力”作为版主判决正当性之一,深有不妥。
:   且板主实有引用更具信效度之文献提醒,难谓其未尽沟通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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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请小组长再斟酌、厘清:因为版主“并未”引用“更”具信效度的文献。
小组长想必是从yaqqq引用的书籍“有作者名字”,我引用的文章“没有作者名字”来
比较双方的信效度吧?然而我其实已以证据文据理答辩了。兹重述如下:
一、我引用的网站,是佛教网友公认有基本公信力的网站(这可以参见“证据二”与
“证据十一”里网友的客观证词,两人跟我非亲非故非同党,不然询问yaqqq即知)。
二、从有基本公信力的网站中,引用到“没有作者名字”的文章,“依照‘证据六’显示
的学术界权威的APA文献引用格式的规定”,“没有”作者名字的内容(若是来自有基本公
信力的组织、网站...)还是可以引用在“学术期刊写作”上而没有违反学术规范。
这一点很关键,小组长会不会疏忽思考到这方面了呢?
三、因此,“实情的解读”就会是:我举出有公信力(就算没有作者名字也行)的A资料;
yaqqq提出异议,举出(当时好像)也有公信力的B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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