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七] yq对人不对事 用自创新标准先桶再说

楼主: CassSunstein (Pm)   2017-02-25 20:13:55
如题。
反正就是要桶Cass。有网友也看出这种前所未见的Buddha版突然冒出的标准很有争议。
但yaqqq就拿我下手(我不意外,先前逼问yaqqq某佛经例子太紧,他趁机..),看他
这阵子跳针就知道了。
先看horcetian也质疑的“本来应该要有的正确方式”:
→ horcetian: 第二争议点为板主未先公告判决内所提之"影响力"相关规02/24 23:49
→ horcetian: 定,便以C板友为试验品迳自新创规则并以y板友之文为基02/24 23:51
→ horcetian: 础对C板友进行惩处。一者显然违背板众之期待(板主应警02/24 23:53
→ horcetian: 告在先,或公告新规则何时启用再针对违规者进行惩处,02/24 23:54
→ horcetian: 二来此亦非板众所认定之程序,纵若部分板众觉得C板友 02/24 23:55
→ horcetian: 于它文之发言过于尖锐,但其非本案讨论之争议点,不可 02/24 23:55
→ horcetian: 混为一谈而觉y板主所为为正确之判决。另有关第二个争议 02/24 23:57
→ horcetian: 点,影响利一词过于模糊,板主适用此规则前应先与板众02/24 23:58
→ horcetian: 讨论,而非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规02/24 23:59
→ horcetian: 则又应用之。以上,还请组务过目,感恩。02/24 23:59
先借用horcetian的论理逻辑而代为指出,版主依照职权想“更改成‘更严’的标准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02-19 10:10:00
如同yogi师兄说的,引用资料来自有一定公信力网站,这根本不是c大问题,也无法去预防别人不会再次引用只能做的是提醒该网站资料错误,事后提醒,只有如此随你误解,没有交集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尔斯)   2016-02-24 23:49:00
第二争议点为板主未先公告判决内所提之"影响力"相关规定,便以C板友为试验品迳自新创规则并以y板友之文为基础对C板友进行惩处。一者显然违背板众之期待(板主应警告在先,或公告新规则何时启用再针对违规者进行惩处,二来此亦非板众所认定之程序,纵若部分板众觉得C板友于它文之发言过于尖锐,但其非本案讨论之争议点,不可混为一谈而觉y板主所为为正确之判决。另有关第二个争议点,影响利一词过于模糊,板主适用此规则前应先与板众讨论,而非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规则又应用之。以上,还请组务过目,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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