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案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7-02-23 22:45:05
请于一周内提出相关证据,
如果组务判断已经没有新的事证,
预计于2/28前统合处理,
第一次申诉的板友与新任的板主,
建议多参考一下过去的判决跟流程,
规则也请尽量研究清楚,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
如果自己都不在乎怎样的程序能达到目的,
那之后很容易内伤的。
作者: yaqqq (^^)   2017-02-23 23:56:00
没问题,228假期时间比较多。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尔斯)   2017-02-24 23:32:00
敝人为佛法板之板友,因认为此案关乎板之规则与管理,故于板上留言过,然尚未获得板主之回应。板友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敝人至此板提供关乎此案之观点。如下所述:y板主先以y板友之身分回文表示C板友之文章引用有误,并于该文中要求C板友删除引用错误之原文。于y板友之文章发表后,y板友遂以y板主之身分提出板上未曾公告之新规则,删除C板友之原文并水桶C板友。敝人认为此案之主要争议点有二,第一为C板友所引用之文章是否为可信且可用之参考文献。针对此点敝人认为一来宗教界所论及之文献非常之广,也未必尽出于大藏经,如民间信仰之善书,亦应可为佛教板引用且讨论之对象,故C板友之引用应在本版所容许之引用文献内。二来y板友并未善尽举证之责任,仅说明C板友之引用非年谱,但无证据证明该文章是错误且不可引用的。故y板主未善查y板友未善尽举证责任之情形下,便下定删文且水桶判决,判决显然有误。第二争议点为板主未先公告判决内所提之"影响力"相关规定,便以C板友为试验品迳自新创规则并以y板友之文为基础对C板友进行惩处。一者显然违背板众之期待(板主应警告在先,或公告新规则何时启用再针对违规者进行惩处,二来此亦非板众所认定之程序,纵若部分板众觉得C板友于它文之发言过于尖锐,但其非本案讨论之争议点,不可混为一谈而觉y板主所为为正确之判决。另有关第二个争议点,影响利一词过于模糊,板主适用此规则前应先与板众讨论,而非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规则又应用之。以上,还请组务过目,感恩。
作者: yogi (Yogi)   2017-02-25 00:19:00
补充:上面提到的y板友不是我..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尔斯)   2017-02-25 00:21:00
yogi上述所言正确,y板主及y板友皆为yaqqq。
作者: yaqqq (^^)   2017-02-25 06:57:00
horcetian大大,你的意见我有看到,本来想此事件结束后再回答的。这里只能说:文献引用格式,不是我自创的,是学术界的公认基础。其他勿占板面,私信讨论。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7-02-25 09:17:00
yaqqq对学术规范一知半解 我已经回文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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