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二] 本案“认事用法”是否有误的旁人观点

楼主: CassSunstein (Pm)   2017-02-25 01:46:36
虽然第一次“上诉”,没经验,看不太懂小组长说的“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深意,
所以冒昧还是提一下“证据”文,不然有点担心什么都没提出,不知有何不好的影响。
若因此属于累赘之处,尚请海涵。
因为本案判决的正确与否(涉及应被撤销与否),在于版主“认定”(的逻辑、思维方法
)是否有误。
若说我能有什么证据?或许我只能从“人证”的面向,提出(除了涉案的我以外),其他
旁观者“做为‘人证’(?)”所论述“Buddha版原先运作实情
作者: yogi (Yogi)   2016-02-23 09:00:00
个人想法是,Cass在这个判决中并不是自己凭空捏造一个说法,而是引述某知名佛教网站的文章内容。板主在判决与后面的讨论中用另一份文献来反驳Cass的引述内容并且作为判决的依据。我认为在两分文献有出入的前提下,以其中一份文献为正、另一份文献为伪的心证来判决是相当不宜的。我觉得关键是这篇。你提出<年谱>这份文献来反驳<略传>,除开前面我提出的质疑(两份文献内容有分歧时 应该可以讨论 而不是说引用(板主认定)来路不明文献就当作水桶依据) 我稍微看了一下两份文献的争议处,我的解读是年谱只是没有细写到略传的某些情节,而并不能说年谱与略传有相反的叙述。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尔斯)   2016-02-24 23:32:00
敝人为佛法板之板友,因认为此案关乎板之规则与管理,故于板上留言过,然尚未获得板主之回应。板友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敝人至此板提供关乎此案之观点。如下所述:y板主先以y板友之身分回文表示C板友之文章引用有误,并于该文中要求C板友删除引用错误之原文。于y板友之文章发表后,y板友遂以y板主之身分提出板上未曾公告之新规则,删除C板友之原文并水桶C板友。敝人认为此案之主要争议点有二,第一为C板友所引用之文章是否为可信且可用之参考文献。针对此点敝人认为一来宗教界所论及之文献非常之广,也未必尽出于大藏经,如民间信仰之善书,亦应可为佛教板引用且讨论之对象,故C板友之引用应在本版所容许之引用文献内。二来y板友并未善尽举证之责任,仅说明C板友之引用非年谱,但无证据证明该文章是错误且不可引用的。故y板主未善查y板友未善尽举证责任之情形下,便下定删文且水桶判决,判决显然有误。第二争议点为板主未先公告判决内所提之"影响力"相关规定,便以C板友为试验品迳自新创规则并以y板友之文为基础对C板友进行惩处。一者显然违背板众之期待(板主应警告在先,或公告新规则何时启用再针对违规者进行惩处,二来此亦非板众所认定之程序,纵若部分板众觉得C板友于它文之发言过于尖锐,但其非本案讨论之争议点,不可混为一谈而觉y板主所为为正确之判决。另有关第二个争议点,影响利一词过于模糊,板主适用此规则前应先与板众讨论,而非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规则又应用之。以上,还请组务过目,感恩。
作者: yogi (Yogi)   2016-02-25 00:19:00
补充:上面提到的y板友不是我..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尔斯)   2016-02-25 00:21:00
yogi上述所言正确,y板主及y板友皆为ya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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