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基督信仰板板规草案,请组务审核(纯私人意见)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6-04-11 01:03:28
以下纯粹私人意见,
: : 3.3 人身攻击仅当事人可提出检举,采不告不理制,板主不主动介入。
: 拜托想学法律人请不要灌输错误观念! 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不是
: 指只有被害人可提出 而是指被害人得提出! 被害人甚至可以请
: 代理人提出 刑诉的代理人指的就是律师! 他在这里完全是指
: 只有被害人本身可以提 那如果被害人帐号被禁 想请别人代言
: 也不能伸张了吗? 不告不理也不要乱用好嘛!! 是不诉不理
: 诉及应理! 不告不理是民法!
我个人认为‘即使是借帐号来用’,
只要证明是‘本人意思’,‘该借用帐号是代为传达(类似使者)’,
还是可以看成是本人,不必一定要归类于代理。
所以实务上,
你的建议应该可以让板规更完善,
但似乎也不必抓那么紧,辞贵达意,
一般使用者听到不告不理会理解大概语意,但听到‘不诉不理’可能就疑惑了。
: : 3.4 针对团体或族群在用词上有贬低之意,接受任何人提出检举,板主亦有权介入处理,
: : 并得判定违规并依第3.1之条文处理。
: 不好意思! 刑法都没再罚对于群体有贬低意思了! 会不会有点过度限缩!
为维持板面正向的讨论风气,私心觉得这个规定还算可以接受,
毕竟用到刑法可能已经是很末端严重的事了,
但看板文化的塑造也是板主责任的一环。
: : 3.5 本板不鼓励因为个人的宗教意见,就对当事人所属的团体或族群进行贬低的行为,因
: 又来! 当事人的观念也是一蹋糊涂! 请用被害人好嘛!?
当事人是比较广义的范畴,
且举一例,
A:B你真是香蕉又拔乐~!(无的放矢)
B:你们XX教徒才是草莓又榴莲~
在语意上,‘直接把A看成被害人’有点怪怪的,
A跟B的行为都不恰当,
在脉络来看,A是先犯错的一方,B则是犯上纲到团体、族群的错,
仅说A是被害人,那感觉B就是加害人?
(于法最好是先分成两个事件看,但这里是批踢踢)
实务上,在基信板这种顶级战区,这样的脉络也许还蛮容易发生的。
所以私人意见是:‘当事人’还算OK,毕竟可以自圆其说。
: : 为这只是在煽动不合理的仇恨,无助于沟通与讨论;所以不拘是基督教,同性恋群族 、
: : 天主教或其他宗教团体等亦同受到保护。
: 无助于沟通我能理解 但是对于他种不特定族群不该只是目的性限缩吧!
: 每一种宗教人权在规则上都该是平等的!
同意,
大致上看板风气的维持,要衡平板内旨趣与人权社会价值,
这部分板规应该只是示例,未必是目的性限缩。
: : 第四章、
: : 4.1 禁止任何鼓励负面行为的言论,板主得视情节轻重禁言三至三十天。
: : 4.2 建议、主张、传达、鼓励、倡导负面行为或负面思想,如伤害他人、自杀、诈欺等皆
: : 视为违反本条规定,由板主判断。
: 同前几章 版主对于禁言的规定,规范过度空泛就跟惩治盗匪条例一样
我个人是这样觉得,板主用这样稍嫌空泛或模糊的规定,
虽然看起来好像‘板主有较大裁量的空间’,
但在一级战区,这反而很可能是‘不太重视自身保护’。
不过回归一句话:‘组务只能建议’
: : 第五章、
: : 5.1 转载PTT他板文章,应主动声明已事先获得原作者同意,并应有50字以上个人心得。
: : 如经板主查证或原作者告发,发现为擅自转载者,一律删文并禁止当事人再有任何转 载
: : 行为,再犯视为闹板。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违规者依板规第二条处置。相同文章 如已
: : 经被转载过了,后发者一律删文。
: : 第六章、
: : 6.1 转贴新闻或网络文章者,每周最多三篇,并应附上50字以上个人心得及出处网址。
: : 6.2 每周超贴三篇者,一律删文,再犯视为闹版。
: : 6.3 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及出处网址,违规者依板规第二条处置。
: : 6.4 相同文章如已经被转载过了,后发者一律删文。
: : 第七章、
: : 7.1 若发言有下列情形,已对本板秩序造成影响,经板主提醒劝告后仍未改正,板主有权
: : 视情况终止讨论、删文或禁言三至三十天。
: : 7.11. 于多篇或同篇多次发表无关该文章或板旨之推文、文章。
: : 7.12. 胡言乱语、不知所云、表达有问题造成阅读困难。
: 这完全就是惩戒盗匪条例的翻版 太过空泛的叙述 想要惩罚行为人可以
: 但请具体说明行为人不得有何种行为 而不是个人的主观认定
: 版主并非法官 就算法官有绝对的判决权 也没有绝对的审查权
: 审检必须分立!
批踢踢审检要分立不太可能是一蹴可及的事,
私心是希望板主群为了自我保护,可以把板规修得清楚些,
但是怎么修,目前是板主决定。
: : 7.13. 其他宗教信仰(包含非正统基督信仰)以自身典籍、教义或教导,意图挑衅、否定
: : 、毁谤基督信仰。
: : 7.14. 引战(主动寻衅未参与讨论之他人或团体)。由板主判定。
: : 7.15. 闹板(无善意讨论之意图)。由板主判定。
: : 7.16. 牵涉本国政党或政治,包含二岸议题。
: : 7.17. 牵涉他板事务或纷争。
: : 7.18. 牵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
: : 7.19.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发布私人间的水球、信件或其他个资。(当事人自己在本板
: : 主动公开过且仍可查证到的个资,不在此限)
: : 第八章、
: : 8.1 允许发表买卖文。每周限一篇。有意者请一律私信给发文者,不得回文。违规者一律
: : 删除。如教会有活动或课程欲宣传,发、回文均依本条规定办理。
: : 第九章、
: : 9.1 未经当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删除他人推文,如经举证检举确认,一律水桶三十天。
: 又来!当事人观念改一改! 刑法当事人指的是国家与被告之间呀!
辞贵达意,
毕竟事件不是只从刑法法理去看,
而且"同意与否"之两造,最初始的状态因为刑事事件尚未发生,
应该较接近于民事关系。
: : 第十章、
: : 10.1 经举证检举,确认多个帐号均为同一人,则一个帐号违规,视同所有帐号违规。
: : 10.2 如果A帐号初犯某条板规,则视同当事人的B帐号亦为初犯状态;若使用B帐号触犯同
: : 条板规,直接以累犯处理B帐号的违规行为。
: : 第十一章、
: : 11.1板主公告禁止回文,回文一律删除。如对板主处置有意见,可至组务版申诉。
: 申诉管道应明文记载! 不然要再出现一个ptt王迎先吗?
这个部分我是觉得不清楚你的问题点在那里?
也许请你再说明,但我们会是‘基于好奇、研究’的态度在讨论。
: : 第十二章、不受欢迎访客条款:
: : 12.1 违规三次以上之板友,板主得公开名单,将其视为不受欢迎之访客。
: : 12.2 其他板友在发文时,有权声明要求不受欢迎之访客不得推文或回文参与讨论。
: : 12.3 有事先声名之讨论串,不受欢迎之访客一律不得回文;但同个讨论串其他人的回
: : 文,不受欢迎之访客可以推文,但仍应遵守其他板规规定。
: : 12.4 视情节轻重,板主得判断禁言三至三十天。
: : 第十三章、
: : 13.1 上述规定,板主得随时修正删减,但每次修订应另发公告于板上,并且不得溯及以
: : 往 。
: 是不溯及既往 不要再乱用法律用字了 算我求你们了!!
:
国文:ok,
法务:没这个用法。
这里,是批踢踢..。
: 感谢版务阅读! 我已经来信跟marqisSADE说明该板规的错误
: M大只是说这只是板规而已就像躲猫猫的游戏规则一样
: 但是我自认为 就算是在网络也是算一个公开的媒介空间
: 给予正确的版务资讯是必要的 当然错误的版务资讯亦不能容许
: 误人子弟 ptt亦有明文规定一切板规适用中华民国宪法
: 想当然法律也该适用! 既然适用法律就不该给予错误的讯息
: 甚至使用错误的板规来管理!
:
: 感谢再感谢!
:
规定一切板规适用中华民国宪法,
=想当然法律也该适用,
这个推论我是觉得有些疑惑,
因为举重以明轻的逻辑,在这里用起来不是很恰当。
当然,批踢踢的规定该符合法律,
不过适用法律的前提,用"适用中华民国宪法"来说明,
私人是觉得有些微妙的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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