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Christianity调解草案

楼主: BaoLiao5566 (包先生)   2016-03-31 01:05:21
首先感谢组务有诚意的回文。惟针对下述问题,小弟见解还是和您不同。
虽然很不想花时间,但看来还是有必要澄清。
※ 引述《nknuukyo (  ~闭关中~)》之铭言:
: : → BaoLiao5566: 你的抗辩实在太薄弱。重点不在用词的不精确,而是在 03/29 10:24
: : → BaoLiao5566: 面对错误时的态度,我只看到不愿认错改正而在硬凹。 03/29 10:24
: : → BaoLiao5566: 懒得吵了~ 03/29 10:24
: 首先先感谢B兄百忙之中,抽空回应这系列文章,
: 组务这里针对您的几个观点回应如下:
: ‘权利’、‘权力’之辨:
: 这里我确实指涉的就是‘权力’,而非‘权利’,
: 用英文或许更清楚:我讲的是Power,而非Right。
: 也许在您的法学训练里面,看到针对个人出现‘权力’这样的用词很奇怪,
: 不过这里毕竟是批踢踢组务板,不是法学板。
: 原文意思是希望,
: 该板板主群不会因为权力结构的差异,而影响到自己的判断,
: 亦即他有完全自由宰制自己意思而不受干涉的‘权力’,
^^^^^^^^^^^^^^^^^^^^^^^^^^^^^^^^^^
: 即使‘权力’的印象常给人是团体为之,它实际上也常被用于个人。
: 例如:‘你又不是我的谁,我总有权力不想受你干涉吧?’
^^^^^^^^^^^^^^^^^^^^^^
事实上这里也应该用“权利”。个人可用“权力”一词殊所未闻。
: 如此,想来您是想把这个词往法学套了。
这里你将“权力”定义成个人可以“完全自由宰制自己意思而不受干涉”,
很抱歉,小弟认为这只是你个人硬凹后的定义,因为与一般法律上的用法不同。
我会如此以一般法律上用法要求,就是因为你身为组务,
本即应对一般法律常识有更多的理解,并应以使用者可预测的方式认事用法。
虽然组务板不是法院,但毕竟是作为辖下看板使用者的申诉机关,
在处理争议时应用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合理的。
如果你连这最低要求都无法达到,连最基本用语都能自行定义,
殊难想像你真的具有组务的适格,
以及日后会如何对当事人产生突袭性裁判。
不过小弟希望这纯粹只是我个人主观的臆测而已。
: 再来,您提到调解,觉得这词是误会法学上的调解。
: 不过就组务来看,这本来就不是在谈法理上的调解,
: 一、是的话,怎么会先判后调?
判了吗?
: 二、我们是有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这种案子?
既然没有怎么还会用“调解”?
你说的意思就是“诉讼上和解”,很难理解吗?
: 三、就算有这些单位人力,请问批踢踢是有相关的调解规定??
: 既然组务文的‘调解’被您误解了,
: 那么谈去‘强制调解’就误会更大了。
: 且与您所谓的‘程序选择权’一并说明,
: 这自然是一面大旗,
: 说明两造在程序上当保有一定程度按自己选择进行方式的权利,
: 但这类权利的前提是奠基于‘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
: 你要一个在法院攻防的民众,
: 没日没夜千里迢迢的出庭,
: 或是有机会以简洁的方式结束的案子,弄得旷日废时,
: 抑或是采取其他途径,会因为走这条路,使实体权益受到极大损失。
: 这当然很不恰当。
: 好了,让我们回头看组务,
: 就只是个(y/n/再讨论)的草案选项,
: 既未逾越建议的范围,板规部分也只是建议提醒。
: 即使不幸付出回应一篇文章的劳力,
: 就要拿着‘程序选择权’的大旗,
: 在‘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受损之前提过于薄弱的状态下,
: 即使旗子仍能举著,其意义不免也黯淡了些吧??
: 而‘强制调解’?批踢踢里到底是要怎样的案件才能‘强制调解’?
: 组务自己对这标准也还蛮好奇的。
这误解会造成的归责对象应是组务您整个错用法律术语而不愿承认,而非在下小弟。
本件明明就已在诉讼系属中,你突然发个“调解‘草案’”,
任何对民事诉讼法有点概念的人都会觉得奇怪吧?
这“调解”分明又是你自己定义的,跟一般法律用语不同,
因为一般而言你做的就是试行诉讼上“和解”,但你却硬要用“调解”,
我只能说好吧,反正也不是在考试,你有自己定义名词的“权力”~
至于“强制调解”,我整个是以调解的一般定义而言,
因为是身为审判机关的组务开启的,并非两造合意移付,
那么自然就是“强制调解”了。
第三,就算你想试行“和解”,但你给的建议根本就超出两造声明的范围,
试问这样还可以称为“调解”或“和解”吗?
你另外发一篇,标题改成“给XX板板主的管板建议”,独立于申诉之外,
小弟都还比较没有意见。
: 最后对于您的疑问:
: ‘上诉审废弃原判决下级审法官要不要受处罚?’
: 我只能回应一句老话:‘.........这里是批踢踢组务板’
我是回这推文的上一名使用者,跟你无关好吗……
: 的确,
: 组务认为该板规较为模糊,但并非不能理解板主的裁定,
: 只是在对该板规之认定,目前难说是有共识的情况,
: 组务固然不认同直接予以水桶的处置,
: 但也非不能理解这样裁定的原因,
: 实不到予以处罚之程度。
: (按批踢踢的板主罚责而言:
:  (1) 有不良情节者,初次以警告并限期自动修正。
:  我尚不觉得有到那么严重,只是私以为若判决难以服众,不妨把细节修订清楚)
: 原文只是希望板主群大致清楚组务这里判断的方式,
: 如果板规修订得越清楚,模糊空间越小,自然也越难被作文章。
: 最后还是谢谢B兄的指正,
: 感谢您于备考之中还是拨冗为组务的文章回文付出,
: 也祝您考试顺利、金榜提名。
有没有组务也懂人肉搜索的八卦?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31 11:02:00
他应该是说板主的权力(power)
楼主: BaoLiao5566 (包先生)   2016-03-31 12:13:00
不是吧,另一造只是一般使用者耶这里怎么看都应该要用"权利",用"权力"怎么看怎么怪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31 12:21:00
他那段没有提到一般使用者阿还是你是说一开始双方可不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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