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Christianity调解草案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6-03-29 21:54:42
: → BaoLiao5566: 你的抗辩实在太薄弱。重点不在用词的不精确,而是在 03/29 10:24
: → BaoLiao5566: 面对错误时的态度,我只看到不愿认错改正而在硬凹。 03/29 10:24
: → BaoLiao5566: 懒得吵了~ 03/29 10:24
首先先感谢B兄百忙之中,抽空回应这系列文章,
组务这里针对您的几个观点回应如下:
‘权利’、‘权力’之辨:
这里我确实指涉的就是‘权力’,而非‘权利’,
用英文或许更清楚:我讲的是Power,而非Right。
也许在您的法学训练里面,看到针对个人出现‘权力’这样的用词很奇怪,
不过这里毕竟是批踢踢组务板,不是法学板。
原文意思是希望,
该板板主群不会因为权力结构的差异,而影响到自己的判断,
亦即他有完全自由宰制自己意思而不受干涉的‘权力’,
即使‘权力’的印象常给人是团体为之,它实际上也常被用于个人。
例如:‘你又不是我的谁,我总有权力不想受你干涉吧?’
如此,想来您是想把这个词往法学套了。
再来,您提到调解,觉得这词是误会法学上的调解。
不过就组务来看,这本来就不是在谈法理上的调解,
一、是的话,怎么会先判后调?
二、我们是有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这种案子?
三、就算有这些单位人力,请问批踢踢是有相关的调解规定??
既然组务文的‘调解’被您误解了,
那么谈去‘强制调解’就误会更大了。
且与您所谓的‘程序选择权’一并说明,
这自然是一面大旗,
说明两造在程序上当保有一定程度按自己选择进行方式的权利,
但这类权利的前提是奠基于‘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
你要一个在法院攻防的民众,
没日没夜千里迢迢的出庭,
或是有机会以简洁的方式结束的案子,弄得旷日废时,
抑或是采取其他途径,会因为走这条路,使实体权益受到极大损失。
这当然很不恰当。
好了,让我们回头看组务,
就只是个(y/n/再讨论)的草案选项,
既未逾越建议的范围,板规部分也只是建议提醒。
即使不幸付出回应一篇文章的劳力,
就要拿着‘程序选择权’的大旗,
在‘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受损之前提过于薄弱的状态下,
即使旗子仍能举著,其意义不免也黯淡了些吧??
而‘强制调解’?批踢踢里到底是要怎样的案件才能‘强制调解’?
组务自己对这标准也还蛮好奇的。
最后对于您的疑问:
‘上诉审废弃原判决下级审法官要不要受处罚?’
我只能回应一句老话:‘.........这里是批踢踢组务板’
的确,
组务认为该板规较为模糊,但并非不能理解板主的裁定,
只是在对该板规之认定,目前难说是有共识的情况,
组务固然不认同直接予以水桶的处置,
但也非不能理解这样裁定的原因,
实不到予以处罚之程度。
(按批踢踢的板主罚责而言:
 (1) 有不良情节者,初次以警告并限期自动修正。
 我尚不觉得有到那么严重,只是私以为若判决难以服众,不妨把细节修订清楚)
原文只是希望板主群大致清楚组务这里判断的方式,
如果板规修订得越清楚,模糊空间越小,自然也越难被作文章。
最后还是谢谢B兄的指正,
感谢您于备考之中还是拨冗为组务的文章回文付出,
也祝您考试顺利、金榜提名。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9 22:17:00
不懂这疑问哪里来的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6-03-29 22:30:00
其实不用懂,我也不懂,但我愿意多些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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