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的句子里写的是“试用期间资遣没有给资遣费”。
先回答你的是:只要是资遣,就要给资遣费,无论是不是在试用期内。
另外,试用期契约的意义大致上在于
“为确保聘雇的品质,劳资双方互相确认彼此的聘雇水平是否符合双方认知。”
所以一般如果公司HR不是很不聪明地没善尽责任保护公司地提不出
1.试用期期限与评核日期
2.试用期评量标准以及评核证据
3.不适任标准与公司任用标准
4.聘雇试用期契约详细说明细项
否则以上数据都能明确举证实,通常就算被检举,也不会被罚钱。
且检举的劳工变得必须要自己举证“自己没有被评核、被不合理地评核”等等
你的公司才会被罚款。
试用期过后认为员工不适任,公司方让员工以不适任为由离职,如果被检举罚钱,
坦白说大概有两个原因:
1.公司确实拿不出理由与评量,随意地认定员工不适任让员工离职。
2.HR该打屁股检讨,为何连最基本的公司保护措施都没做。
至于贵公司特助的提案,只能说
要用什么方式来规范适用期,只要不违法都可以做,但劳资双方的态度健不健康
、会被评价为何?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规定试用期且打发不适任员工走
人,本身如果HR能力够,公司也愿意好好一起配合,通常不会被罚的。
很简单的事情就是:没有人能确保一开始就用对人,而法律保障的是资方不恶意
让员工走人,而不是保障公司一开始就会用对人。
※ 引述《Aminya007 (小惠)》之铭言:
: 您好
: 想请教一下
: 公司因为之前曾经被劳工局罚试用期间资遣没有给资遣费(据说员工检举?)
: 因此特助想了一个点子,
: 试用期三个月和新进员工签订“定期契约”
: 特助说这样如果资遣就不用付资遣费了
: 请问人资先进这样子是可行的吗?
: 如果继续录用年资是从录取开始算还是定期契约到期开始算?
: 希望管理阶层用人时就为双方考虑
: 有点不想成为血汗公司...
: 谢谢大家
: 圣诞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