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规定一年总工时1992 h算法如下,
52周×40 h+8 h=2088 h
2088 h-12天国定假日=1992 h
故公司规定,(低阶作业员)的每日工时如下,
上午08:30~12:00上班(10:00时,休20分钟)
中午12:00休息45分吃饭
下午13:45~17:00上班(13:00时,休20分钟)
扣除20+45+20一天实际工时7小时又5分钟。
月休7天,一年共休84天。
所以一年总工时
281天×7 h 5 m=1991.4 h(未超过法定工时)
想请问各位,
其中每日上午及下午的休息时间(共40分钟)
不是应算在正常的工时范围内,
为什么可以扣除那40分钟呢?
这样有符合法规吗?
先谢谢各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