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公司也是用这种制度
公司说法是统一年初计算比较方便
但之前我有问过劳工局
他们说判定标准为"满"一年
所以104/4/3到职
需要再105/4/3开始给七天特休(当日可开始使用)
如果要按照比例给基本上被申诉是会有问题的...
不然就是105/1/1给四天且当日可以开始使用
另外到105/4/3还要给足剩下的三天才行
不过真的要去要剩下的天数的前提是"要申诉"且需先调解
※ 引述《oyoy (Elsie)》之铭言:
: 请问各位人资大大
: 今天在从朋友那边听到个关于“切齐给假制”的制度
: 觉得有点怪
: 公司满一年的第一年给假方式是
: 12个月-到职月份/12 再乘以7
: 但休假期限为到职日的隔月份至年底
: 举例:
: 104年4/3到职
: 105年4/3满一年,第一年给假为4天
: 休假日时段为 105的5/1 ~12/31
: 而106年1/1日开始至12/31日则有7天假
: 是否比劳基法的方式还严苛呢?
: 还是这其实很正常?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