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电影行业中担任员工,由于今年相关法条更动,
想知道目前劳基法更改的法条当中电影业是否适用?
每日工作上班时数实际为9小时,中间无排休时间(服务业现场无法无员工在),
公司依劳基法要我们每天上满9小时,而排休的一小时说要事后以补假方式处理,
班表为每个月排定,所以根本无法根据劳基法第30条规定,
每周上班时数上限为48小时。
此外,国定假日上班部分公司也不给予双薪或补假(公司是说因为我们是服务业),
公司2016年整年度休假为117日,除了一月16投票日给予补假一天以外,
其余国定假日上班皆不给予补假或加薪(除夕、228....),
元旦、除夕、过年、228和平纪念日、清明节诸如此类皆无补假或加薪,
且公司列出的国定假日跟人事行政局之规定国定假日有所差别,
人事行政局包含了所谓的纪念日,例如:1/2元旦隔天、行宪纪念日、台湾光复节...,
但公司给予的回应为纪念日不算是国定假日不给予双薪或补假,
想请问一下,公司的这些做法跟回应是合乎劳基法相关规定吗?
事前我有先上网查过劳基法,人事行政局之相关法规,
但由于特定行业又有特定法条,电影相关法条也模棱两可,
不知道电影业该以劳基法为主还是电影业法条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