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
晚上都在找对于休息日加班的相关解释,
目前找到最好的解释大概就是这个了,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Q:事业单位实施五天工作制,劳工于休息日工作,该日工时逾四小时以上
部分之工资计给疑义
A:查事业单位实施五天工作制,劳工于劳雇双方协定之休息日工作,该日
工时以延时工作计算,其工资之发给应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至于该日工时逾四小时以上部分,因该法未予明定,可由劳资双方协商。
惟不得低于前开规定,前经本部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80劳动二字第二○四四
四号函释在案。
所谓“不得低于前开规定”,因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长工作时间在
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长工时逾四小时
以上部分,劳雇双方之约定应不得低于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86劳动二字第○一四一七五号函)
举例:
月薪24000元,周一到周五(每天八小时工时),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
周六休息日加班8小时,由于已超过法定单周40基本工时,已为延长工时,
时薪:24000/30/8=100元
加班费总额:100x1.34x2+100x1.67x6=268+1002=1270元
此外,休息日加班8小时会列入单月加班46小时的限制内。
以上为我所找到的解释,如果各位伙伴觉得有误,请协助指教,谢谢。
(问题)
大家好,有个问题希望能请教大家,麻烦大家了。
问题:
因应今年每周40工时,客户在调整员工休假制度,
遇到的问题卡在假日加班的部分。
由于劳基法规定每周40工时,而劳基法36条“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
作为例假”,因此客户的解读是至少周休一日(如周日),而周六如有一般加班8小时
来算(20008元为例)则以加发392元来计算,因为当日已经是有薪假了,原本就有1倍
薪资,客户说这是顾问公司建议的,,而且有些工厂也是这样计算。
83.37*0.34*2+83.37*0.67*6=392元
而小弟本人的认知是只要超过当周40工时的一般加班(正常8小时)就是要加发1日
薪资(667元)来计算,因为公司其他客户都是这样计算的,不知道是否我个人
解读法律有误还是顾问公司有误,再麻烦大家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