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给大家参考,最近许多工厂应该会遇到这类加班的问题,
由于劳基法中规定,
第30条 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第36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如果甲公司以周一~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
经过询问劳动部的解释后,他们的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月薪24000元(日薪800元)
周六休息日加班8小时:因当日已有日薪800元,另给付加班费的金额为
100x0.34x2+100*0.67*8=34x2+67x8=604元
以上为劳动部的说明,另外有客户询问过云林的劳工单位,确认此算法无误。
但以上加班费算法仅适用于休息日,例假年假等休假加班算法则有所不同。
※ 引述《cheerup316 (...)》之铭言:
: 补充:
: 晚上都在找对于休息日加班的相关解释,
: 目前找到最好的解释大概就是这个了,
: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 Q:事业单位实施五天工作制,劳工于休息日工作,该日工时逾四小时以上
: 部分之工资计给疑义
: A:查事业单位实施五天工作制,劳工于劳雇双方协定之休息日工作,该日
: 工时以延时工作计算,其工资之发给应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至于该日工时逾四小时以上部分,因该法未予明定,可由劳资双方协商。
: 惟不得低于前开规定,前经本部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80劳动二字第二○四四
: 四号函释在案。
: 所谓“不得低于前开规定”,因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 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长工作时间在
: 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长工时逾四小时
: 以上部分,劳雇双方之约定应不得低于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86劳动二字第○一四一七五号函)
: 举例:
: 月薪24000元,周一到周五(每天八小时工时),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
: 周六休息日加班8小时,由于已超过法定单周40基本工时,已为延长工时,
: 时薪:24000/30/8=100元
: 加班费总额:100x1.34x2+100x1.67x6=268+1002=1270元
: 此外,休息日加班8小时会列入单月加班46小时的限制内。
: 以上为我所找到的解释,如果各位伙伴觉得有误,请协助指教,谢谢。
: (问题)
: 大家好,有个问题希望能请教大家,麻烦大家了。
: 问题:
: 因应今年每周40工时,客户在调整员工休假制度,
: 遇到的问题卡在假日加班的部分。
: 由于劳基法规定每周40工时,而劳基法36条“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
: 作为例假”,因此客户的解读是至少周休一日(如周日),而周六如有一般加班8小时
: 来算(20008元为例)则以加发392元来计算,因为当日已经是有薪假了,原本就有1倍
: 薪资,客户说这是顾问公司建议的,,而且有些工厂也是这样计算。
: 83.37*0.34*2+83.37*0.67*6=392元
: 而小弟本人的认知是只要超过当周40工时的一般加班(正常8小时)就是要加发1日
: 薪资(667元)来计算,因为公司其他客户都是这样计算的,不知道是否我个人
: 解读法律有误还是顾问公司有误,再麻烦大家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