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行政法111年命题趋势(4)-独立机关之诉愿

楼主: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22-09-16 06:51:28
广电三法的特别争讼规定
从法制上立法文字 即有不同之处
对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行政处分不服者,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对中央主管机关依其他法律所为之处分不服者,亦同。
两者并排之后,即可知道立法者似乎有意区隔[行政处分]及[处分]两种之救济
(如果没有区分,法制文字就会合并为[对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为之行政处分])
(但也许立法者真的漏掉字XD)
那立法者若是真的有意区隔,所立法之[处分]是哪种处分?
我国学说及实务上有个行政法概念为 [暂时性行政处分]
对于[暂时性行政处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救济? 在国家考试相关考题有出题过
个人浅见广电三法特别争讼规定,立法者有可能将[处分]想成为[暂时性行政处分]
并赋予人民对于NCC依其他法律所为[暂时性行政处分],立法赋予人民行政救济管道
不过,立法理由却只写到本法所为行政处分,但对于其他法律之[处分]却没写到立法理由
因此,个人解读广电三法后段的[处分]指的是[暂时性行政处分]之特别救济管道
不过这跟国考有点偏远了~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铭言:
: 用回应的应该比较完整,来跟w网友这位先进讨论一下
: 首先,我们要先确立我们的讨论基础是在哪一个点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决议为基础,
: 先承认这是实务的一般性见解的话,那就是"只要没有法律特别规定,
: 即使是独立机关所做成的行政处分,也要先经过诉愿,再提起诉讼。"这个我称作"实然"面
: 而在这个决议后,104年的时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
: 第48条第1项规定"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处分或决定不服者,
: 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 而在106年,则是修正了广电三法,条文在前面我就不再复述了。我在此以卫广法为例
: 两部法律的差别,在于104年的公平交易法,只针对"依本法"所为之处分
: 但卫广法却是在66-1的后段规定"依其他法律所为之处分不服者,亦同。"
: 也因此,w网友举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即使最近一次修法是在103年,但却没有因为
: 公平交易法的原因,而受到影响,还是会回到97年决议的结论。
: 但是如果原处分机关是NCC,那就会受到广电三法影响,变成是无需诉愿才是原则,
: 因此我的解读是,除非又有特别规定(而且时间上是比106年更晚规定),
: 明文要求或允许人民提起诉愿,否则就应该依照卫广法66-1的规定处理。
: 而前一位n网友先进所提出的电信管理法第21条,是在108年修订的,
: 所以符合我前面讲的,可以提起诉愿的例外情况。
: 只是因为我个人认为,该条规定只针对"不作为"有明文规定得提起诉愿,
: 但针对"作为(也就是拒为处分)"则没有提到,
: 所以我在解释上,认为又要再回到卫广法66-1,当NCC拒绝申请时,还是有66-1的适用
: 至于说,如果我们讨论的是"应然",也就是独立机关在学理上究竟应否由行政院来审查
: 这样会不会减损独立机关的独立性,因而应该要全面免除诉愿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 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好像也稍微偏离了本版为考试取向,所以我就暂时回应至此,
: 谢谢各位的指教!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2-09-16 09:13:00
坦白说,我是不觉得立法者有这么心细然后还没在立法理由里面强调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