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行政法111年命题趋势(4)-独立机关之诉愿

楼主: braveryhyde (雷)   2022-09-16 05:10:53
※ 引述《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铭言:
: 引用吕老师二句
: [从条文来看,广电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NCC,都不用经过诉愿]
: [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NCC当下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么业务
: NCC在当下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然在实务上
: 立法者对于独立机关的行政争讼程序,并不是从独立机关的角色作为判断依据
: 而是以立法者对于独立机关职掌法律之[业务],是否制定行政争讼之特别立法
: 例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广电三法 直接行政诉讼程序
: 电信管理法 诉愿->行政诉讼
: 1.电信管理法并无直接行政诉讼之特别立法
: 故回归我国行政法争讼原则 诉愿->行政诉讼
: 2.电信管理法第21条是[诉愿先行程序] 认定->诉愿
: 如同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5项[诉愿先行程序] 复查->诉愿
: 公平交易委员会 公平交易法 修法后直接行政诉讼程序
: (然公平交易法第48条第2项 修法前采诉愿->行政诉讼)
: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 诉愿->行政诉讼
: 中央选举委员会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依据业务性质主要分为
: 1.诉愿->行政诉讼
: 2.直接民事诉讼(第六章选举罢免诉讼第128条)
: 因此,实务上立法者目前对于独立机关有区分职掌法律之[业务],采取不同之行政救济
: PS.呼应首二句话略作修改
: (X)[公平会对于公平交易法以外之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公平会,都不用经过诉愿]
: (X)[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公平会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么业务 公平会在当下
: 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以上浅见供各位先进参考
用回应的应该比较完整,来跟w网友这位先进讨论一下
首先,我们要先确立我们的讨论基础是在哪一个点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决议为基础,
先承认这是实务的一般性见解的话,那就是"只要没有法律特别规定,
即使是独立机关所做成的行政处分,也要先经过诉愿,再提起诉讼。"这个我称作"实然"面
而在这个决议后,104年的时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
第48条第1项规定"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处分或决定不服者,
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而在106年,则是修正了广电三法,条文在前面我就不再复述了。我在此以卫广法为例
两部法律的差别,在于104年的公平交易法,只针对"依本法"所为之处分
但卫广法却是在66-1的后段规定"依其他法律所为之处分不服者,亦同。"
也因此,w网友举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即使最近一次修法是在103年,但却没有因为
公平交易法的原因,而受到影响,还是会回到97年决议的结论。
但是如果原处分机关是NCC,那就会受到广电三法影响,变成是无需诉愿才是原则,
因此我的解读是,除非又有特别规定(而且时间上是比106年更晚规定),
明文要求或允许人民提起诉愿,否则就应该依照卫广法66-1的规定处理。
而前一位n网友先进所提出的电信管理法第21条,是在108年修订的,
所以符合我前面讲的,可以提起诉愿的例外情况。
只是因为我个人认为,该条规定只针对"不作为"有明文规定得提起诉愿,
但针对"作为(也就是拒为处分)"则没有提到,
所以我在解释上,认为又要再回到卫广法66-1,当NCC拒绝申请时,还是有66-1的适用
至于说,如果我们讨论的是"应然",也就是独立机关在学理上究竟应否由行政院来审查
这样会不会减损独立机关的独立性,因而应该要全面免除诉愿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好像也稍微偏离了本版为考试取向,所以我就暂时回应至此,
谢谢各位的指教!
作者: jhct110 (brownandcony)   2022-09-16 06:21:00
老师很认真又用心 竟然这么早回文
楼主: braveryhyde (雷)   2022-09-16 09:16:00
感谢,夜深思绪比较清晰哈哈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2-09-16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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