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三等书记官第4题:“甲涉嫌伪造信用卡遭侦查,但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
起诉处分。后发现甲持该伪造信用卡提款,侦查后检察官对甲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甲行
使伪造信用卡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伪造信用卡并行使之,遂撤销一审
判决均判有罪。问,此判决是否合法?”
想请问一下,高点解答让我有点无法理解,本人非本科系,可能有很多不懂的地方,希望
大家能提供一下建议,感激不尽~
下为高点解答
https://i.imgur.com/OOvuMEB.jpg
1.(2)似乎在讨论有无不利益变更禁止的适用,可是案件是因为漏未判决而上诉救济,
且第二审为复审制本可重新认定,如今第二审已认均有罪,具单一案件的不可分性,本来
就可以全部审判了,且第二审认定的犯罪情节本来就比第一审多,应该无370适用才对。
还是因为只有被告上诉,就算是应该可以认为第一审适用法条不当而不受370限制吧?
2.题目中一审未于主文及理由栏谕知无罪、免诉、不受理,应该没有348II但书适用,而
解答则类推适用348II但,可是我翻遍手上资料和网络好像没看到类似见解,请问有学者
采这说吗?
3.还是根本不是在考单一案件漏未判决上诉的问题,而只是单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
才有370限制的问题?
4.附上觉得最接近的判决
https://www.facebook.com/TiLa.talk/posts/172811505067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