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法学大意111年命题趋势解析(4)-损害赔偿

楼主: Rady (rady)   2022-09-13 20:21:59
【法学大意 111年命题趋势解析(4) – 民法的损害赔偿】
★ 针对接下来的地特五等与初考,我会定期在【法绪 法学大意 专门】Line社群读书会
,分享“法绪、宪法与法学大意”一些近期考试趋势。提供大家参考。加入连结:
https://pse.is/3dnjp9
【趋势分析】
民法的“损害赔偿”最近忽然变热门,光在111年已经考出来2次了(111司特五等/铁特佐
级),而且考的还满难。为此,特别挑选以下106初考这题,跟大家详细解说“损害赔偿”
重要基本概念!
【例题解说】
中古车商甲以新台币 50 万元将 A 中古车出售给客户乙后,指示员工丙将 A 车开至基隆
市交给乙,丙却因超速将 A 车撞毁而无法修复。下列叙述何者最正确? 106 初考
(A) 仅甲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B) 仅丙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C) 甲与丙对乙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D) 丙侵害乙的 A 车所有权
A
前提:要发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是“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本题是问
“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两种可能都要讨论。
●“侵权行为”→甲或丙对乙不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
(1) 汽车还没有交付给乙,动产物权行为要件中的“交付”尚未完成,故汽车仍为甲
所有。
(2) 汽车既然仍为甲所有,丙却因超速将 A 车撞毁并没有侵害乙的所有权。因此乙不
得本于侵权行为(民法第184、188条),主张甲与丙对乙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债务不履行”→债务人甲对乙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因为汽车无法修复,甲应给付汽车给乙之给付义务客观上已不能履行,此属债务不
履行中之“给付不能”。又依照民法第224条,甲应为丙的过失负责,因此该给付不能应
属可归责于债务人甲之“给付不能”,从而甲对乙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ahurak (坚持)   2022-09-13 21:43:00
感谢分享!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