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行政法111年命题趋势(4)-独立机关之诉愿

楼主: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22-09-16 02:34:25
引用吕老师二句
[从条文来看,广电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NCC,都不用经过诉愿]
[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NCC当下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么业务
NCC在当下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然在实务上
立法者对于独立机关的行政争讼程序,并不是从独立机关的角色作为判断依据
而是以立法者对于独立机关职掌法律之[业务],是否制定行政争讼之特别立法
例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广电三法 直接行政诉讼程序
电信管理法 诉愿->行政诉讼
1.电信管理法并无直接行政诉讼之特别立法
故回归我国行政法争讼原则 诉愿->行政诉讼
2.电信管理法第21条是[诉愿先行程序] 认定->诉愿
如同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5项[诉愿先行程序] 复查->诉愿
公平交易委员会 公平交易法 修法后直接行政诉讼程序
(然公平交易法第48条第2项 修法前采诉愿->行政诉讼)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 诉愿->行政诉讼
中央选举委员会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依据业务性质主要分为
1.诉愿->行政诉讼
2.直接民事诉讼(第六章选举罢免诉讼第128条)
因此,实务上立法者目前对于独立机关有区分职掌法律之[业务],采取不同之行政救济
PS.呼应首二句话略作修改
(X)[公平会对于公平交易法以外之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公平会,都不用经过诉愿]
(X)[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公平会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么业务 公平会在当下
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浅见供各位先进参考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铭言:
: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吕怀德。
: 其实这边原po的说法并没有错。
: 原po所引用的卫星广播电视法在107年立法的时候,新增了66-1
: 同时修正的其实还有广播电视法的50-2、有线广播电视法的75-1
: 这三个条文(广电三法)都有一样的规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 “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行政处分不服者,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 对主管机关依其他法律所为之处分不服者,亦同。”
: 这是一个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组织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 规范要不要诉愿,而且还把法律效力扩及到其他法律上。
: 立法技术上是否妥适,这是一回事,但这个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又是另外一回事
: 从条文来看,广电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NCC,都不用经过诉愿
: 从立法理由观察:
: “依据独立机关建制原则,独立机关所为决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机关
: 之适当性及适法性之监督。故对独立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不服者,
: 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爰规定对主管机关依本法之行政处分不服者,
: 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NCC当下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么业务
: NCC在当下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所以虽然原po写出了卫星广播电视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电信管理法,
: 不过其立论依据还是一样,也不需要更改后续见解。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2-09-16 04:31:00
谢谢你提供实务的见解,我以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作为关键字去查询,确实有查到行政院在110年的诉愿决定,不过这是因为,公平交易法48条本来就只限定"本法"至于文中讨论的电信管理法,我查行政院诉愿决定是还没有看到的,因此恐怕也难以以此确认实务见解不过我都倾向这是基于立法者并没有意识到要一致处理
楼主: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22-09-16 04:36:00
其实老师提到广电三法立法理由 也是限定本法(广电三法)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2-09-16 04:37:00
然后如果阅读公平交易法48条的立法理由,更凸显了其不欲受97年决议拘束的目的广电三法的立法理由,看起来只是在说明第一项前段但后段是否及于所有法律,立法理由没有明讲,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我都比较倾向,除非有更新的法律明文排除,否则就应该认为不用诉愿不过学理上的解释归解释,现实上行政院也是用文义去解释公平法48条,而没有去扩张到其他法律
楼主: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22-09-16 04:45:00
其实实务上争讼法制 从释字418号阐明就给立法机关决定就法律立法文字上,有强调[本法] 就只限定[本法]相关大法官尊重立法者决定 但无特别指明,实务回归ㄧ般原则从众多行政法立法并没特别争讼规定来看 就诉愿行政诉讼立法者没有顷向一致性处理 也是释字418赋予立法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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