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吕老师二句
[从条文来看,广电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NCC,都不用经过诉愿]
[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NCC当下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么业务
NCC在当下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然在实务上
立法者对于独立机关的行政争讼程序,并不是从独立机关的角色作为判断依据
而是以立法者对于独立机关职掌法律之[业务],是否制定行政争讼之特别立法
例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广电三法 直接行政诉讼程序
电信管理法 诉愿->行政诉讼
1.电信管理法并无直接行政诉讼之特别立法
故回归我国行政法争讼原则 诉愿->行政诉讼
2.电信管理法第21条是[诉愿先行程序] 认定->诉愿
如同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5项[诉愿先行程序] 复查->诉愿
公平交易委员会 公平交易法 修法后直接行政诉讼程序
(然公平交易法第48条第2项 修法前采诉愿->行政诉讼)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 诉愿->行政诉讼
中央选举委员会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依据业务性质主要分为
1.诉愿->行政诉讼
2.直接民事诉讼(第六章选举罢免诉讼第128条)
因此,实务上立法者目前对于独立机关有区分职掌法律之[业务],采取不同之行政救济
PS.呼应首二句话略作修改
(X)[公平会对于公平交易法以外之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公平会,都不用经过诉愿]
(X)[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公平会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么业务 公平会在当下
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浅见供各位先进参考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铭言:
: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吕怀德。
: 其实这边原po的说法并没有错。
: 原po所引用的卫星广播电视法在107年立法的时候,新增了66-1
: 同时修正的其实还有广播电视法的50-2、有线广播电视法的75-1
: 这三个条文(广电三法)都有一样的规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 “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行政处分不服者,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 对主管机关依其他法律所为之处分不服者,亦同。”
: 这是一个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组织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 规范要不要诉愿,而且还把法律效力扩及到其他法律上。
: 立法技术上是否妥适,这是一回事,但这个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又是另外一回事
: 从条文来看,广电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NCC,都不用经过诉愿
: 从立法理由观察:
: “依据独立机关建制原则,独立机关所为决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机关
: 之适当性及适法性之监督。故对独立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不服者,
: 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爰规定对主管机关依本法之行政处分不服者,
: 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NCC当下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么业务
: NCC在当下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所以虽然原po写出了卫星广播电视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电信管理法,
: 不过其立论依据还是一样,也不需要更改后续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