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在推文里说同婚是争“额外的权益”, 后来讨论才得知原来不适用台湾. 特此澄清
一下.
原来台湾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婚姻. 而是有解读空间. 然后是在法务部解读下认定推知
一男一女
https://goo.gl/VrXQGT
这样问题就变成倒底要不要定义婚姻. 我觉得有点模糊.
我查了一些, 以目前修正案的诉求, 基本上是假设婚姻有个另外的定义, 来改写一些句子
, 把文意上可推知一男一女的部分都特别澄清或改写.
以此修正诉求来看, 诉求方也认为现行民法文意为一男一女下写的.
也就是主要是在改写婚姻在法律上“隐含的定义”, 使得人们无法从民法上推知一男一女
.
隐含的定义, “偏向”一男一女是否会让同志不舒服?
如果以权益来看, 若改变的是法务部的解读: 例如解读夫妻为婚姻双方, 这样是否同婚诉
求会得到满足?
还是说诉求必要包含把婚姻“隐含的定义”改变成不偏向一男一女?
如果有人claim把婚姻“隐含的定义”改成不偏向一男一女, 会让他们“不舒服”, 那是
否主要是社会价值观的争论?
简单来说, 若是单纯权益平等问题, 改变法务部解读好像够.
如果说要以“平等”来诉求改变隐含的定义, 这样看起来算强迫他人在法律上接受这个隐
含的定义. 也就是变成双方都在以自己会不舒服为由, 在争“隐含的定义”.
如果要用名词来argue这造成歧视, 那就是社会价值观的问题. 个人可以自行对婚姻定义,
不需要强迫他人接受哪个定义. 反正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
至于法律上“隐含的定义”要用哪个, 不牵涉歧视, 只是争谁的“不舒服”比较重要.
不晓得这样看台湾法律争论是否合理?
edit: http://www.npf.org.tw/printfriendly/15288
以这篇观点不需要修法, 户政机关肯接受登记同婚就可以法律上结婚;不违法不违宪.
不知道后来还有没有同志去试然后被拒绝的话打官司.
感觉一开始同运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