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仲介收外汇收入 留意税事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5-01-10 09:47:16
仲介收外汇收入 留意税事
2025-01-10 00:1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销售劳务(例如居间仲介料源)给国外公司收到外汇收入,
若劳务使用地在台湾,就不符合零税率适用条件,仍须按规定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缴纳
5%营业税。
根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符合零税率的劳务包括“与外销有关的劳务”及“
在国内提供但在国外使用的劳务”,就是劳务提供地在台湾,但最终使用地在国外。若劳
务使用地仍在台湾,收到国外公司支付外汇收入,不属于零税率范畴,必须缴纳营业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协助乙公司向国外A公司进口塑胶原料,并从A公司获得外汇佣金收入,
虽然这笔收入来自国外,但由于这项服务主要是协助乙公司进口塑胶原料,劳务使用地在
台湾,不符合零税率条件,甲公司仍须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国
税局提醒营业人,仔细检视劳务性质及使用地,避免误判税率导致申报错误。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48033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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