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国外投资损失 程序简化
2025-01-09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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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联合报系资料照
企业投资国外事业时,过去若出现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时,需要提出外
馆验证或证明文件。财政部公布最新函释,简化程序,除中国大陆地区外,若可取得三类
文件,可免经验证或证明。
三类文件包含由国外主管机关核发的证明文件、经国外税务机关核发的所得税申报文件、
由国外或我国会计师签证后的查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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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经济日报提供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林巨峯提醒,适用范围不含被投资事业位于中国大陆地区者
,所以认列中国大陆地区的投资损失,相关证明文件仍须经过海基会、海协会等机构或团
体的验证程序。
不少中大型企业海外投资时,难免会遇到景气起伏,若被投资事业有减资弥补亏损、合并
、破产或清算时,在列报国外投资损失时,可提示相关损失证明文件。
赋税署官员表示,依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企业在列报国外投资损失时,应提示国外被投
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的证明文件,并应有我国驻外使领馆、
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验证或证明。
官员解释,此次函释主要是放宽验证规定,只要是国外被投资事业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载
有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的文件,或国外被投资事业所在地税务机
关核发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 算完结所得税申报文件,这些证明文件都
是当地主管机关或税务机关所核发,具实质效力,不需再经验证。
官员指出,国外被投资事业财务报表经所在地或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载有经该会计
师签证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查核报告,也是因为经过第三方公
信机关进行实际查核、财报经签证且讲明情况与认列是由的话,同样也可以免经验证。
林巨峯说明,国外投资损失认列的证明文件,如已由当地国主管机关实质审查后发给,已
具一定程度的证明效果,再加上驻外馆处仅是核验国外私文书形式上是否存在,并无实质
审查,因此财政部基于税政简化及减少纳税依从成本,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不须再由我国
驻外单位的文书验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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