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差旅费抵税 三要件
2024-08-29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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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差旅费若要列报当年度费用或损失,出差报告须详细记载逐日前往地点、访洽对象及
工作内容等三要件。 路透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员工差旅费若要列报当年度费用或损失,出差报告须详细记载逐
日前往地点、访洽对象及工作内容等三要件,并备妥相关文件,证明与营业有关,才能认
列。
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申报营所税时,若要列报当年度费用或损失,必须与业务相关,并
必须附上合法凭证才能抵税。
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的损失或家庭费用,不得列为费用
或损失。以出差旅费而言,根据营所税查核准则,国内出差膳杂费(吃饭、杂费等开销)
,营利事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为每人每日新台币700元,其他员工为600元;海
外出差膳杂费则依照“中央政府各机关派赴国外各地区出差人员生活费日支数额表”认定
。
国税局举例,像是甲公司202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列报员工A君出差到日本、菲律宾等地
的差旅费共350万元,并提供电子机票、登机证、住宿凭证、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及
出差报告单等资料。
不过国税局指出,因为公司提供的出差报告单中,仅简略记载到当地拜访客户,并未详细
记载每日前往地点、访洽对象及工作内容,因此未能证明此趟出差与营业相关,最终调减
旅费支出350万元,补征税额70万元(350万元x20%)。
国税局再举例,甲公司2022年营所税,列报其他费用500万元,依所提示相关资料,发现
其中包含甲公司负责人购置其家庭用的自行车、洗衣机等费用共50万元,依前揭规定不得
认列为费用,因此调减其他费用50万元,补税10万元(50万元x20%)。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旅费支出,应依规定备妥合法凭证及证明与营业相关文件,供
稽征机关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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