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裁罚修正 两轻一重
2023-10-25 23:34 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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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昨(25)日修正发布营业税税务违章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针对营业人仅漏报股
利收入者,从原本应罚0.5倍罚锾,减半至0.25倍罚锾,且若在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
款,裁罚倍数更可降至0.12倍。
为使稽征机关对于逃漏税等违章能有一致性处理,财政部订有裁罚倍数参考表,简称裁倍
表,分别订明各税目所涉及的违规情形,按情节轻重明订裁罚金额及倍数,财政部昨日修
正营业税第51条裁罚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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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51条裁倍表修正重点
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若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就营业、或是短漏报销售额、虚报进项税
额、逾期申报等样态,可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并得停止营业。财政部修正裁倍表
主要有三大重点。
首先针对漏报股利收入调降裁罚倍数。依规定,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取得股利收入,应
在申报当年最后一期营业税时,将全年股利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
过去若漏报股利收入,应处罚0.5倍罚锾,但考量到股利收入并非每期申报,且相较于一
般漏报免税销售额,逃漏税情节较为轻微,因此修正裁倍表,将裁罚倍数降至0.25倍,且
若在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税,还可降至0.12倍。
其次,增列“故意”违规样态,给予较重裁罚倍数。举例而言,原本超过期限30日未申报
销售额或发票明细,也未缴纳营业税者,原本是罚1.5倍,修改裁倍表后,故意违章可罚
2.5倍。
第三,明定若在裁罚核定前已补税可减轻处罚,过去已有部分违章情形有列入这项条款,
部分则未订定,此次经通盘检视后将其纳入。
例如,短漏报销售额属开立电子发票、云端发票或利用电子支付帐户收款达规定比率且少
报销项税额在规定比率内,裁罚核定前已补税,裁罚倍数可由0.25倍降至0.12倍。
财政部表示,此次修正是参酌财政部人权工作小组、纳保会及各区国税局意见,重新调整
修正。依《税捐稽征法》规定,裁倍表变更时,有利于纳税人者,裁罚尚未确定的案件均
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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