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合伙事业 免课营所税
2023-09-21 23:29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独资资本主每年取自经营事业所得的盈余,或合伙组织营利事业
之合伙人每年应分配的盈余,自2018年度起,免再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但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的营利所得,仍应自行依规定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办
理结算申报。
北税局指出,自2018年度起,非属小规模的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71条
规定,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且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税额
,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的营利所得,应由独资资本主
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规定并入课征综合所得税。
北税局表示,又该所得非属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稽征机关提供查询所得资料的范
围,纳税义务人应按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所载的全年所得额,自
行列报该笔营利所得,以免因漏报遭到补税及处罚。
北税局举例说,甲君为A商号之独资资本主,该商号已依规定办理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
税结算申报,只是甲君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将前开取自该商号的盈
余300余万元(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列报营利所得300余万元,并同其余所得办
理申报,经北税局查获后,予以补税70余万元及处罚锾14余万元。
北税局提醒,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如有上述漏未申报营利所得的情形,在未经检举、未
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向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
税款及加计利息,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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