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交际费 留意限额比例
2023-09-21 23:29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全年列支的交际费总额,不得超过各业别核定执行业
务收入之交际费限额比例,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执行业务者列支之交际费
,经取得合法凭证并查明与业务有关者,准予核实认定。但全年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核定
执行业务收入之下列标准:(1)建筑师、保险业经纪人为7%;(2)律师、会计师、记帐士、
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技师、地政士为5%;(3)其他则为3%。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查核某商标代理人2021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该业者申报全年收入
新台币500万元,列报交际费支出20万元,但依上述规定,该商标代理人得列报交际费限
额应为15万元〔计算式:500万元×3%=15万元〕,该业者未自行按执行业务收入的3%计
算交际费限额,遭剔除交际费超限金额5万元并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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