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 应诚实申报权利金
2023-09-20 23:15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财政部基隆关表示,近来有进口业者于报单申报应加费用有漏未申报权利金的情形,造成
事后更正报单及补征税款的情事,故进口人如有依交易条件应支付的权利金,无论是支付
予卖方或权利所有人,均应主动于进口时计入完税价格诚实申报。
基隆关进一步指出,关税法第29条第3项第3款所称权利金及报酬,指为取得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及其他以立法保护的智慧财产权所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价款,但不包括为取
得于国内复制进口货物权利所支付的费用。
依据关税法第36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可于货物进口前,向该关申请预先审
核进口货物之实付或应付价格有无关税法第29条第3项规定,或其他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
用,估价预先审核结果,除经变更者外,自发文通知申请人之日起最长三年内有效,可使
进口人能够预估进口成本,提升商业交易的预测结果,同时促进货物通关顺畅及确保国家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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