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年度盈余 要课所得税
2023-09-05 00:22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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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币示意图。 (本报系数据库)
受控外国企业(CFC)税制今年上路至今,对家族企业常设立之境外投资公司,转投资或
控股家族企业之投资型态产生相当的税负影响。不少企业面临当年度投资收益,是否应课
征营业税的疑义,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应注意CFC税制与营业税的法源
不同。
CFC是指台湾个人或营利事业持有境外低税负地区企业50%以上股权,即使该境外企业当年
度并未分配盈余,此台湾个人股东或营利事业股东,仍应依持股比例,将境外企业当年度
盈余认列为台湾个人或企业之所得,并进行纳税。
KPMG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陈志恺表示,CFC税制精神,为在CFC产生当年度盈余时,我国
营利事业即需要认列投资收益课征所得税,无论是否实际获配,其目的在避免营利事业透
过位在境外低税负地区之无实质营运CFC进行转投资,以规避实际营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分配盈余的税负。他强调,CFC税制隶属于所得税法规体系,与营业税课征的法源不同。
陈志恺表示,股利收入虽应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但在营业税法律定性上,不属于营业税
课税范围,不适用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且营业税法并未
如同所得税法,定有会计基础规范,也没有采用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年度作为股利收入权
责发生年度的概念。
营利事业因CFC转投资之实际营运公司分配盈余而产生当年度盈余之所得税课征,与取得
股利收入申报免税销售额的营业税课征,为不同的法律概念。
陈志恺表示,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对于被投资事业股利的营业税课征,依现行处理方式
,系于取得年度申报免税销售额,按照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不得扣抵
进项税额及购买国外劳务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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