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要办税籍登记
2023-09-04 00:00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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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的总机构在各地成立分支机构或门市,应先办妥税籍登
记,并领用统一发票后再营业,不要图一时之便,借用总机构所领用的统一发票,而使总
机构受罚。
高雄国税局指出,营利事业的分支机构在未办妥税籍登记前之销售,开立总机构领用的统
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及报缴营业税,之后分支机构亦已办妥税籍登
记,并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及应纳营业税额,虽未有实质逃漏税的情形,只是总机构
将其领用的统一发票借予分支机构使用,仍应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将统一发票转供他
人使用之规定处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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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间不得调借统一发票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
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得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
,得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甲公司总机构设于台北,于高雄成立A门市营业,指示该门市的税籍
登记尚在申请中,为图一时之便,销售时先挪用总机构的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并由总机
构申报销售额及报缴营业税,之后A门市已办妥税籍登记并申请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
及应纳营业税额,只是总机构将其领用的统一发票转供A门市使用的情形,经国税局查获
者,仍应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处罚。
高雄国税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如有不慎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之情形,于未经检举、未
经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征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是免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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