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买进口原料 佣金要税
2023-08-31 23:39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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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获取佣金收入,介绍国内买主向国外厂商进口原料等,
于交易完成后,所取得的外汇佣金收入,并非与外销有关的劳务,不得适用零税率。
北税局举例,甲公司介绍乙公司向外国A公司进口原料,甲公司虽取得外国A公司支付的外
汇佣金收入,但因该劳务之使用地系在国内,非属与外销有关,故甲公司取得之外汇收入
不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按5%课征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公司,虽取得外汇收入,但如劳务使用地在我国
境内,其销售劳务之收入非属零税率适用范围。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
关的劳务,经取得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的外汇证明文件或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得
以适用营业税零税率规定。
只是如果该劳务为介绍国内买主向国外厂商进口原料,非属与外销有关的劳务,即使取得
符合规定的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因非属零税率之适用范围,仍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
业税。
北税局呼吁营业人自行检视,提供非属营业税法规定与外销有关的劳务,如有取得国外公
司给付的外汇收入,而误申报为零税率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
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所辖稽征机关补报及补缴
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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