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给付 不计入遗产总额
2022-07-22 01:51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台北国税局昨(21)日提醒民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被继承人死
亡时,由保险公司给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免课征遗产税,但
如果投保未经金管会核准的外国人寿保险,保险给付仍应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民众可能因获利良好等因素购买境外保单,不过因境外保单未经金管会核准,未来如果发
生理赔纠纷,或购买的境外保单在台湾没有据点,保户需自行接洽远在国外的保险公司办
理,主管机关难以协助,且保户权益不在保险安定基金保障范围。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配合《保险法》第112条规定,有指定受益人的
寿险契约,在死亡给付时可以适用前开条款,不计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不过被继承人
生前投保未经金管会核准的人寿保险,则无法适用保险额不计入遗产,仍要课征遗产税。
有一真实案例,被继承人A先生在世时长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境外B保险公司投保人寿
保险,并指定子女两人为受益人,比例各为50%,A先生在2020年3月死亡后,B保险公司给
付A先生子女身故保险金100万美元,但A先生的子女在申报遗产税时,并没有将境外B保险
公司给付的100万美元列入总额申报,经台北国税局补征遗产税,并依所漏税额处两倍以
下罚锾。
台北国税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如果投保未经金管会核准的保单,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
申报时,要如实申报保险给付金额,如果漏报,将依规定补税处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4791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