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 分开报税有条件
2022-07-21 01:18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分居中夫妻即使采用分别财产制,综合所得税未必能分开申报,南区国税局昨(20)日表
示,夫妻想分别申报综合所得税,原则上必须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经获准后
,才能各自办理结算申报以及计算税额。
而两种可以办理分别申报的情形包括,分居达六个月以上,以及一方因家暴已取得暂时或
通常保护令。
根据《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的所得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夫
妻各类所得,如果是结婚或离婚的当年度,夫妻双方可选择要合并或是分别申报。
但南区国税局指出,如果是分居中还未申请离婚的夫妻,想分开申报所得税,则须符合《
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上”的规定,或是其中
一方取得法院核发保护令,上述两种情形夫妻在还没离婚的情况下,所得税可以分开申报
。
举例来说,甲先生与太太因感情不睦分居,并各自办理201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双
方在申报书勾选分居且注明各自申报的税额,事后南区国税局以甲先生不符合各自办理申
报规定为由,分别向夫妻开单补税。甲先生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已在2016年向法院声请分
开财产制且确实分居,所以与配偶应该可以分开办理结算申报。
经过复查审理后,发现甲先生和太太是自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不是法院宣告符合《民法
》的“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上”规定,因此驳回甲先生的复查申请。
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依规定不论夫妻采用哪种财产制度,都应依法合并申报课税。另外
,分居中的夫妻,只有在已取得法院相关裁定的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才有适用,假设案件正
在法院进行审理中,尚未下裁定,就无法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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