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suwy (Hank)》 之铭言:
: 如果建商确实将所有汽车道划进车位权状,那房屋权状公设比就是2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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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用再说高公设是因为逃生梯啊、法规变严啊等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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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地下车道不灌进来,公设比23%根本轻松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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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就是不能
现行制度,一般不会给地下室独立权状
大多是用防空避难室这个名义
在法规上,没算入容积
故就算是买卖车位
也就是"使用权"的交易
无法用"产权"这名义交易
因此版上一再讨论的占用车位
在提告过程,常发生适法性问题
(告错法条),也是源自于此
然后依此为原则,加上一些特殊限制
(比方说独立的进出通道)
才有办法发展为特定专用
更进一步,可以参考营建署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