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od (我也要去玩耍)》之铭言:
: 推 rofer:刚去找法条 后面有个但书 05/24 01:51
: → rofer:但使用执照竣工平面图已将附属建物计入楼地板面积者,不在 05/24 01:52
: → rofer:此限 我的情况可能就是后面的但书 05/24 01:53
: 这个问题其实困扰我很久了,
: 在四五年前,露台是一律没有登记在权状内的,
: 现在多了一些有登记在权状的房子,
: 总觉得很奇怪?
: 不知道是不是该大楼的阳台等附属建物,未超过楼地板面积的1/10,
: 所以把露台拿出来登记卖钱?
: 因为现在阳台外推抓得凶,所以换个方式捞钱?
: 现在的问题是:
: 这个露台登记在权状内,房屋税会增加吗?
: 还有,不管露台是不是有登记,
: 加盖上去一样是违法的违章建筑,
: 高雄的状况我不清楚,台北市只要新盖的保证拆,
: 这样花钱买这个空间根本就没有用,
: 露台再优也不会优于院子,
: 没听说一楼的院子有在另外算钱的。
: 差不多三年前,
: 台北市几个案子的露台是算1/3的建坪价,
: 在更早以前,听说是灌入总价价或是单价的1/10左右,
: 高雄的状况我不熟。
我来解释一下:
首先,
rofer版友对法条有误解,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法令补充规定第 11.3 点全文:
建物除使用执照竣工平面图载明为阳台、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属建物登记外,
其他如露台、花台、雨棚、雨庇、装饰墙、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记。
但使用执照竣工平面图已将附属建物计入楼地板面积者,不在此限。
最后这个但书意思是说,
附属建物(第一行说的阳台、屋簷、雨遮),
如果依建筑法/规则的某些条文而计入楼地版面积的话,
那就计入主建物面积,
而不以附属建物登记。
而不是说露台、花台等等东西可以以附属建物登记。
我比较担心的是rofer版友的权状可能出问题,
毕竟我真的没看过露台能计入权状的法条,
且很多地所建物测量是菜鸟在做,
法条不熟/错误率当然相对较高,
只能期望并非如此而是我法条认知不足了。
(毕竟这牵涉到国赔问题了)
(而且权状、使照都不是不会错的东西,端看发的单位有没有用心做了...)
至于kaod版友说的是否会课税,
答案是不会,
税捐单位课税标准是主体建物,
附属建物没在管的,
但是税捐所谓的“主体建物”包含合法建物及违建,
也就是假设你房子主建物40坪阳台5坪,
那课40坪的税,
要是你阳台全部外推变成使用面积45坪,
那就课45坪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