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篇文章,让我想花一点时间回应你
我想你完全搞错了消保法的立意了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消保法的立法理由
从消保法第一条就讲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安全’
他是为了保障我们的权益,那你所说得七天鉴赏期在消保法里面是哪一种呢?
可以看消保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
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
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于回复原状之约定,
对于消费者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之所以要有这个七天的鉴赏期,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万一你收到邮购商品这类型的东西,和原本说好得东西不一样的时候
因为在邮购商品这类的东西,很容易有这样的问题发生
但是实品店面就不同了,你在买东西的同时,你可以看到、摸到这个东西
除非商品买回家发现有瑕疵,或者在购买同时被恶意欺骗
不然,不太可能买了,却发现这样东西和你认知有所落差
像你说的,如果是买了衣服发现和自己家的衣服不搭配
那不是新买得东西有瑕疵,也不是这个东西和你看到、摸到的不一样
而是你买了之后,后悔、不喜欢了
这样‘主观’的概念,可以拿来要求退货的话,对商家实在非常没有保障
除非商家自己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另外,小孩子没有来店面,所以买错 size
也不是商品有问题,而且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小孩没有来,应该要知道他的鞋号,或者是衣服的尺码、身高、体重等
这些造成商品无法使用,或者不合消费者心意的原因并不在商家身上
那怎么能用这样的原因,来要求法律要保障这样的消费者呢?
反过来,我比较好奇的是,你为什么认为法律需要作这一层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