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因为1854年时清政府为了清剿小刀会,
: 放弃上海租界的主权以换取外国的协助.
: 1937年的上海租界, 习惯上"被视为"外国领土.
: 淞沪会战后, 一部分败逃的国府军跑进了英美法的租界区.
: 然后中国的武装部队在中国的领土上,
: 被中立国的武装部队解除武装后驱逐出境.
: 这叙述看起来很不合逻辑对吧.
http://www6.cityu.edu.hk/construction_archive/major_reference_pdf.aspx?id=345
(前略)
1853 年,上海闽、粤籍商人以“小刀会”名义起事,占据“南市”老城;随后,“太
平天国”运动横扫江南。南中国的动乱,导致了清朝的失控,大量华人难民非法涌
入外侨租赁的“租界”,“夷夏大防”的局面,一下子被冲破,“华洋分居”成了“华洋
杂居”。此后,由英、美侨民开辟的“公共租界”,法国侨民开辟的“法租界”,住满了
来自上海和江南的华人。按一位美国侨民的说法,“上海的租界,作为一个白人社区,只
存在了十年多一点。”
外侨“治外法权”问题
搁置租界的人口主体是华人不论,即使从法律地位上来说,上海的“公共租界”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和“法租界”(French Concession),也不是香港那样
的“殖民地”(colony)。Settlement、Concession 和Colony,在法律上有明晰的区分。
Settlement,学界一直翻译为“居留地”,有“居民区”的意思;Concession,有权利
“让渡”的意思,但让渡者并不因此丧失主权,仍保持法律主体的地位。只有Colony,才
是主权割让,与母国脱离。在此意义上,香港有英国总督来治理,是殖民地;上海的租
界,实行自治管理,不是殖民地。
历史上,上海常常是被当作一个“殖民地”来描述的,这里有语词混淆的原因,很多人
直接把settlement 译成“殖民地”。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租界”政治中,确实
有一种被批评为“丧权辱国”的“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外国人利用从
清政府手中获得的“治外法权”,实行垄断管理,比如,早期“公共租界”政府“工部
局”的董事中,没有华人代表,尽管华人的人口、财产、营业和纳税额占据了大多数。
还比如,在清政府不能提供界内安全,不能实施现代法制管理的情况下,租界发展了一
整套公安、法律、税收、市政、教育、医疗、社团管理制度,和中国内地传统制度迥异,
被批评为“国中之国”(□tat de l'□tat)。在这个时候,中外人士多有指责上海
“租界”,是外侨掌控的“殖民地”,似乎上海的主人,就是这些西方裔工部局寡头们。
事实上,“国中之国”只是一个传说,它从未得到中外政府的认可。“治外法权”的法律
基础,来自《上海租地章程》(1845)第十二条:“洋泾 北首界址内租地租屋洋商应会
商修建木石桥梁,保持道路清洁,树立路灯,设立灭火机,植树护路,挖沟排水,雇佣更
夫。领事官经各租主请求,召集会议,公同商议,摊派以上各项所需费用。”外侨的特权
,从市政自治权利发展而来,逐渐发展为“道路与码头委员会”、“工部局”、“公董局
”等自治机构。但是,《租地章程》相当于“地方自治法”,绝不是国家政权性质的
“宪法”。对于租界政权的“僭越”行为,中国政府从不认可,英、美、法国的公使、
领事也从不支援。试举一例:1862 年,上海道台为筹措军费,抵御太平军来犯,欲在租
界华人中征税。英国领事麦华佗倾向于抗税,但英国公使布鲁斯则认为租界是中国领土,
清政府有征税权。次年4 月,争议由英国首相罗素伯爵裁决,谓:“英租界之为中国领土
,毫无疑义,决不能因华人居住英国租界,即准其豁免纳税之义务。”(见顾维钧:
《外人在华之地位》,外交部图书发行处,1925 年,第191 页。)在一百年的历史上,
“租界”交涉有关主权的时候,英、美、法国的领事、公使,基本上都对“工部局”、
“公董局”做了限制,以维持历次条约中议定的租界地位
“治外法权”的让渡,在清政府方面是出于无知和无奈。开埠时,清政府以为“华
洋分居”,把洋人隔开,更便于管理,事实上还含有“种族隔离”、“文化歧视”的态
度。当时,清朝也只能沿用“澳门模式”,将“租界”的市政治理权交给外侨,否则既
不合理,也不可行。问题在于1853 年的“小刀会”事变后,华人涌进“租界”,成为
人口主体。租界的“自治”体制将华人排除在外,长此以往,就会忽视华人权益,
在中外民众之间产生不平等。勤劳勇敢,智慧富裕,神通广大的上海华人,并不
是外侨的奴仆,他们是租界的主要纳税人。按照西方法制“不出代表不纳税”
(No representative,no tax)的原则,纳税华人,有权参政。把广大华人长期排
除在“自治”体制之外,按照租界法制的游戏规则,是不合理的。为此,租界华人
坚持“上海是上海人的上海”,展开中外竞争,逼迫租界当局承认华人的利益。
整个“租界”时期,清朝和民国政府并未放弃和丢失租界的主权。以租界法庭“会
审公廨”(Mixed Court)为例,按建制,中国方面派出的“华谳员”是主审官,“洋
谳员”只是陪审官。“公廨”在很多华人案例中采纳了部分欧美国家的法律精神和条
款,摒弃《大清律例》,接受现代法制,获得了上海华人的认可。“公廨”除节假
日外,全年360 天开庭,每天都要审判20 个案例,绝大部分的判决具有社会共
识。有些著名案例,如“《苏报》案”,证明租界当局在承认清朝主权的情况下,
还竭力维护现代法制的尊严,因而受到上海华人的认可。
随着华人自立、自治、自主意识不断高涨,“工部局”西董们感到威胁,自然会
利用“治外法权”,通过“会审公廨”等机构延长西侨的寡头统治,这是很自然的利益
行为。西方人当年从清政府手中租到了“租界”,如“大房东”和“二房东”的关系。租
界华人再从洋人手中转租土地,如“二房东”和“三房东”。但是,现代社会的权利关
系,是以个体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因等级、财产、国籍、教育和依附关系滋生不
平等,都不能长期维持。1870 年代起,“华人参政运动”不断发展,1925 年的“五
卅运动”成为华洋势力的大决战,终于在1940 年代,在各国政府的支援下,中国
废除了外侨的“治外法权”,收回了“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