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服从法律是道德义务吗?

楼主: 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   2018-11-05 21:50:45
※ 引述《freeperson12 (小窝)》之铭言:
: 文:
: 服从国家法律是道德义务。原因在于服从法律不可能是基于法律义务——法律无需明载人
: 们对其遵守之必要或义务,因它本身的条文即会对违法者课以惩罚。如有人欲违法,他也
: 不会因假使有某条法律载明“人不应违法”就不犯法,而通常是对法律本身的尊重心态使
: 人不犯法,这种尊重心态即是对法律服从的道德义务。
: 问题:
: 为什么人会尊重法律?我想是源自人的恐惧,害怕受处罚。在以自利心为前提下,犯法的
: 风险太大,一般情况下自然就会倾向守法。所以何来对法律的尊重呢?
你的标题和内文其实问了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标题里你问的是“人是否
在道德上应该遵守法律”,而在内文里你问的则是“人在心理上为什么
会遵守法律”,前者是道德问题,后者则是人在遵守法律时实际的考量
为何,这是个经验问题,需要经验资料的蒐集才能确认,所以我在此文
中仅就你在标题里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应,因为那才有哲学上被讨论的可
能。
服从法律是不是一种道德义务,端看“法律”是如何被界定的。
传统上学界对法律的看法大致分成自然法论(natural law theory)和
法实证论(legal postivism)。前者认为法规范或法规则就是自然的
道德规则,法制度只是将这些自然实在的道德规则给制度化而已;相对
地,法实证论则认为法规范是纯粹的人造物,它确实具有一些本质性的
特征[1],但这些特征都是实然的特征,并不直接有什么规范性的(乃
至于道德的)蕴涵。
不过自然法论和法实证论的区分并非那么绝对,而且各自阵营内部也有
许多差异相当大的说法,所以不用太过拘泥于这个分类。不过在这个分
类之下,不难看出这两种立场对“服从法律是否为道德义务”的问题将
有偏向两个极端的答案。对自然法论者而言,因为法律就是道德规则的
制度化,因此是法律规则的都是道德规则,那么人们当然有服从法律的
道德义务;相反地,由于法实证论认为法律规则只是透过一些实然制度
生产出来的规则系统,这样的规则系统并不自动有什么规范性地位,因
此人没有当然的道德义务遵守法律。当然,法实证论者会同意,如果某
个法律系统满足了一些道德条件,那人还是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但
那不会是因为那是法律,而是因为那个法律系统满足的那个道德条件。
不过,即使乍看之下两个阵营对人们面对法律的态度截然不同,可是搭
配上他们各自对于“法律是什么”的答案来看,会发现就结果上来说,
他们要求人民面对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的态度可能没有那么大的差异。
比如说,面对a国的法律La,假设其中的一条规则La1是一个违反道德的
规则(在此我们先假设道德真理是客观的,以避免其它不必要的讨论掺
杂进来),对法实证论者来说,只要La1的产生程序是一个社群的法律
实践活动所公认的法律生产程序,那么La1就是一条法律规则,但因为
它违反了道德,所以人们没有道德义务遵守La1的要求。相反地,对一
个自然法论者而言,他反而会主张,我们固然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
但基于La1违反道德,所以La1其实不是法律,因为它不满足成为法律的
基本资格──就是它本身必须是道德规则(或者被道德规则蕴涵,或者
至少不违反道德规则),所以人们也没有道德义务遵守La1的要求。
当然,单纯从这个判断来看,法实证论和自然法论之间的争议看起来就
好像只是表面上或言辞上的争论,其实两个立场在结论上都是一致的,
但其实两个立场在法律实践的面向上,包括我们如何辨识法律、如何解
读或诠释法律、如何使用法律……等问题上,都有实质的冲突。
这背后有许多复杂的讨论,有兴趣而且对英文不排斥的话,可以参考: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awphil-nature/
专书的话可以参考:
H. L. A. Hart. (1994). The Concept of Law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onald Dworkin. (1986).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Joseph Raz. (1979). The Authorit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三本书都有中文版,中文书名依序是《法律的概念》、《法律帝国》、
《法律的权威》,不过第三本似乎只有简中版的翻译,但三本都是法律
哲学中的经典。Hart 和 Dworkin 都已经过逝了,Raz 还活着,今年还
得到了唐奖的法治奖。Dworkin 和 Raz 在法理论上一直有许多针锋相
对的辩论,相当精采。
注1.
哈特(H. L. A. Hart)是个著名的法实证论者,影响深远,至今仍有
重要的地位。他将法律界定为由一阶规则和二阶规则共同构成的法律系
统。其中,一阶规则就是所有直接规范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之规则,
比如说民法、刑法、社维法等规则都是一阶规则;而二阶规则则是那些
关于法律如何被辨认、如何生产、如何使用的规则,例如刑诉法、宪法
中关于法律如何制定之条文等,都属于二阶规则。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8-11-06 23:27:00
诉讼法在哈特的理论中也属一阶吧?
楼主: 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   2018-11-07 00:11:00
我以为诉讼法中多属于 Hart 所谓的 rules ofadjudication,那是二阶规则的一种。
作者: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2018-11-07 21:43:00
我想你误解primary rules与secondary rules的意涵了...民法不是primary rules,而是民法也好,诉讼法也好,都有primary rules与secondary rules的成分,Hart讲rules而非laws就是怕被像你这样比附,他是从另一个全新的面向在观察the concept of law。而且要举例也不能用欧陆法而是用普通法的观点去设定情境像某买卖纠纷,“某契约条款应被遵守”是个primary rule但“某契约条款应被遵守”是否是有效的law,还要经检验是否具备secondary rules下的三个子规则,才能确认是否是law。要细究,他讲law是指涉抽象的“法”而非具体部门“法律”
楼主: 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   2018-11-07 22:25:00
1. 当然,我在说的时候并不严谨,我同意民法、刑法等条文中不会只有 primary rules,所以我也先指明,那些直接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是 primary rules。所以比如说刑法总则篇里的条文,便几乎都是 secondaryrules。2. 你说 Hart 讲的 law 是抽象的“法”而非具体部门“法律”,这我不大同意。当然他是从抽象层次去谈,但他应未认为他的谈论无法适用在具体的法律,所以他会去谈 enactment of a statute。3. 固然 Hart 是基于对普通法的观察而建构其法理论,我想他并没有将他谈的法律概念侷限于普通法体系上,而不能适用于欧陆法系。
作者: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2018-11-07 23:01:00
一点都不当然XDD 光“刑总条文几乎是 secondary rules”就坐实你的误解。是所有条文都有primary与secondary rule的成分,否则就不会是被认为是法律。不过就这样吧。已经好几年没在跟人辩证法理学,懒了。色或酸甜,但你把rule当成是苹果切片的每一块苹果丁,每一个part。若是照你所理解的,Hart讲的东西根本没新意...漏了一行......以苹果比喻,Hart讲rules是在讲不同面向的属性,如颜色或酸甜,而不是你把rule理解成其中某一块丁是primary或secondary rule。不妨照我说的角度再重新好好看一次,也没损失对吧?><
楼主: 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   2018-11-22 23:38:00
你说Hart认为“所有条文都有 primary rules 和secondary rules 的成分”。因为你后面用的都是各种譬喻,而未以实际的例子来说明,我不甚明白你的意思。举例来说,刑法第一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请问这个法条中属于 primary rules 的成分是?属于secondary rules 的成分又是?或又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条第一项:“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属于 primary rules的成分是?属于 secondary rules 的成分又是?
作者: OhwadaAkira (真的好想妳)   2017-01-07 03:11:00
Robert Alexy 的法概念与法效力也可以列为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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