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ggan (donggan)》之铭言:
: 2.不生育(同性婚姻)不是一种偏好,而是本质上"错"的行为。
: 比如吸鸦片是错的,它有害身体健康。
: 不管多少人同意吸食鸦片(比如林则徐年代),
: 也不管有哪些人不吸食鸦片就会死亡,我们都不会立法允许任何人只要他想,
: 就可以吸食鸦片。
: 我按照上面的界定方法,我偏向把同性结婚归类于第二个。
: 因为不生育(同性结婚)违反 "生物有延续自己物种的倾向"。
: 不知道这样的看法有什么问题吗?希望大家能够帮忙指出。
: 再次谢谢大家。
给定
(a) 不生育是不道德的
为真,而你证成(道德)命题 (a) 为真的理由是:
(b) 不生育违反“生物延续自己物种的倾向”
因此我们应该从 (b) 的合理性来检查 (a) 的正当性。(b) 是合理的吗?我们其
实有两种方式理解 (b) 的意思:
(b1) 只要一个物种当中有些个体不生育,就会使物种无法延续。
(b2) 只有当一个物种当中有多数个体不生育时,才会使物种无法延续。
(b1) 是不合理的,因为多数社会性动物的物种延续都依赖生殖个体与非生殖个
体的分工。例如蚂蚁或蜜蜂都是由部分个体负责生育,由另外一些非生殖个体负
责其它工作(防御、觅食、搬运、工程……等等)。
即使是那些所有个体都有生殖能力的社会性动物,也经常有不生殖(而不是不能
生殖)的个体来分担生殖个体又要觅食、又要育幼的工作。
因此,综观生态界中的社会性动物之分工型态,我们会发现一个经验事实:所有
能生殖的个体全部都投入生殖活动,将比起有些个体不投入生殖活动更难以维持
物种的延续。也就是说,不仅当一个物种当中即使存在一些不生殖的个体也不会
不利于物种之延续;相反地,一个物种当中如果存在一些不生殖的个体,反而更
有利于物种之延续。
例如,开放同性婚姻之后,我们可以有更多家庭可以收养孤儿、或原生家庭无法
承担养育消耗的幼儿……等等。
(b2) 看起来比较合理,因为即使我们同意一个物种当中存在一些不生殖的个体
会更有利于物种延续,也不能否认一个物种仍然必须有“足够多”的个体投入生
殖活动,才能不妨碍物种延续。
准此,我们就必须检查究竟开放同性婚姻之后,会不会导致投入生殖活动的个体
减少到不利于物种延续的程度?或至少使投入生殖活动的个体降低到比起不开放
同性婚姻还要更不利的程度?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要先提几个事实:
(1) 长期以来,各地的人口统计都指出,一个地区的同性恋人口占总人口之比例
均维持稳定之比例(5%~10%)。
(2) 在不开放同性婚姻的情况,确实有相当少数的同性恋个体会因为家庭或社会
压力而和异性结婚并生育。
根据 (2) 开放同性婚姻之后确实会使某些原本会选择与异性结婚并生育的同性
恋人口选择和同性结婚,而使 (2) 所描述到的那些生育人口减少或消失,但基
于 (1) 这些消失的人口将属于少数中的少数,难以造成显著之不利。
同时,如果能够配合人工生殖法的修改,使同性配偶也能够生育自己的小孩,将
使原本在无同性婚姻制度下选择不结婚且不能生育的同性恋人口,变成社会中的
可生育人口,因此两相消长之下,开放同性婚姻对生育人口的不利影响将更不显
著,甚至可能增加更多的可生育人口。
因此,无论是在 (b1) 或 (b2) 的解释之下,(b) 都不合理。因此 (b) 无法合
理地证成 (a),则 (a) 便没有证成,故不足以成为反对同性婚姻的道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