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CH大、U大及S大的回复。
我想我知道我的问题出在哪里了。
诚如CH大所说,道德的界定可以分为:
1. 约定成俗来定义道德。
2. 效益或功利主义。
然而我觉得我采取的是第三个界定方式。
这样的界定方式并非是 "约定成俗",也不是效益主义。
比如尼采的道德,他认为人是残忍的动物,
因此压抑自己想要对别人残忍的意志的不道德的。
又比如老庄的"自然无为"。
它不是约定成俗,而是根据他们对世界的认识所综合出来的准则。
我想从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知道,我所说的第三种界定方式是:
3. 根据我们对世界的认识,综合出的准则。
当然这样的界定方式是不完美的,
这确实是我的论述没有注意到的地方,谢谢大家帮我点出这个问题。
我同意CH大所说,我们现在能够谴责的只是那些 "对群体的他人构成侵害的"(行为)。
然而我认为这样的标准并不是道德的全部。
因为我认为道德应该还包含指导我们哪些事情应该做。
应该做而不做,也是不道德的。
所以我不会采取Ch大、U大及S大所提供的 "对群体的他人构成侵害的(行为)"
为道德标准。
(也许如ia大所说,Ch大、U大及S大提供的标准叫法益。)
当然,哪些事是应该做的,这样的道德我们目前好像没办法掌握。
所以我承认我的论证过于草率了。
再次谢谢大家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