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ggan (donggan)》之铭言:
: 3. 根据我们对世界的认识,综合出的准则。
简单而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的最大问题是,我们从来没有一套绝对标准去量度何为道德,
因为每一个人对世界的解读,都离不开其文化社会背景和个人信念。
比如东方人和西方人,原住民和客家人和外省人,基督徒和飞天意大利粉教徒,
每一个人都有一套“至善”,而这套至善非单不是人人相同,甚至是互相冲突。
当然,用这种方法律己本身并没有大问题;问题是十字军东征也只是一堆人顶替赎罪券
的利己行为,而这种利己行为显然是严重干犯了别人的利己行为,于是无法解决冲突。
: 当然这样的界定方式是不完美的,
: 这确实是我的论述没有注意到的地方,谢谢大家帮我点出这个问题。
: 我同意CH大所说,我们现在能够谴责的只是那些 "对群体的他人构成侵害的"(行为)。
: 然而我认为这样的标准并不是道德的全部。
: 因为我认为道德应该还包含指导我们哪些事情应该做。
伤害原则的强大,正是因为它和康德那些我们要这要那不同,
它的能力,就仅为设立一些基本原则,只要不干犯的话,那你做什么,我们无权干涉。
没错,它相当消极,但也是因为它消极,所以才保障了每人积极做自己的事的自由,
而且也因为它在无力中保持泛用性,所以这种自由主义,亦成为(尤其它老家英国的)
法律的基本原则。
: 应该做而不做,也是不道德的。
: 所以我不会采取Ch大、U大及S大所提供的 "对群体的他人构成侵害的(行为)"
: 为道德标准。
: (也许如ia大所说,Ch大、U大及S大提供的标准叫法益。)
: 当然,哪些事是应该做的,这样的道德我们目前好像没办法掌握。
所以问题已经解答了:
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中,社会对人,以伤害原则为基准:
人对他人,则在不违反伤害原则下,可以各自的信念为基准。
我们绝对可以批评别人的行为不应当,但除了损害了公众利益,我们绝不能要他做什么。
: 所以我承认我的论证过于草率了。
: 再次谢谢大家的指点。
另外,这也足够回应某些跳针共善的潜水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