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上班工资 应加倍发给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表示,10月4日(周三)为中秋节(农历8月15日),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劳工应放假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雇主应给予劳工放假一日且照给工资。若雇主因经营上的需要可征得劳工同意于当日出勤者,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即除给当日工资外,加给一日工资,抑或择日补休。
至于服务业或相关轮班制工作者,劳资双方事前协商将“中秋节”调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则该日(10月4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为可行,建议事业单位应事先公布协商调整后之休假,并于排班表上注记休假日或国定假日,避免争议。
劳动局说明,雇主如有聘雇部分工时劳工(如工读生、PT人员),10月4日当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义务者,事业单位应给予放假1日,并依约定时薪及当日工时照给工资;倘经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应给付加倍时薪,即当日出勤工资应以时薪266元(133×2)以上乘以工作时数(8小时以内)核计,始属合法。
劳动局表示,劳动基准法已修正相关工时、休假规定,建议雇主应先行与劳工协商相关排班、休假调整事宜,并制定书面排班表与劳工确认,此外,休假出勤工资也应依法记录于员工薪资清册中,以避免后续争议。劳资朋友如有休假或工资仍有问题,敬请电洽市民热线1999转劳动基准科询问。如有家庭照顾假之问题者,请洽1999转7023(就业安全科)。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73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