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oman: 质任制应只在中军及外军军将,地方太守、县长不在范围吧。11/13 17:36
→ boman: 城阳都尉就官职属于接近郡守的都尉管辖区首长,即是地方官11/14 18:23
→ boman: ,不在质任范围。11/14 18:23
上一篇我的推文有点乱,所以重打一篇,冏
原本《三国会要.7》:"魏制诸将出征镇守方面皆留质任于内"
到了《资治通鉴.卷第79》:
"(泰始元(265)年)十二月....诏除魏宗室禁锢,罢部曲将及长吏纳质任"
在《晋书.帝纪第3》则是写成:
"(泰始元(265)年十二月)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
所以统合两则叙述后的个人想法是,这"以下"应该是误植
否则无法同前面区分部曲将 & 非部曲将一般,来区别长吏 & 非长吏
我才资浅薄,只约略找到3个战例来佐证上面的记述
1.过了265年以后的280年,算是长吏的城阳都尉─张乔带兵时,带的显然是州郡兵
就已经不用质任了,那么他选择直接投降,也不算太难理解..干宝《晋纪》:
"张悌、护军孙震、丹杨太守沈莹帅众三万济江,围成阳都尉张乔于杨荷桥。
众才七千,闭栅自守,举白接告降"
2.271年的杨稷等人,《晋书.列传第27》:
"“若贼围城未百日而降者,家属诛;若过百日救兵不至,吾(指晋将霍弋)受其罪。”
(晋将杨)稷等守未百日,粮尽,乞降,(吴将陶)璜不许,给其粮使守"
..为的是"须其日满,然后受降,使彼(杨稷等人)得无罪"
关于这点,我猜杨稷等人带的,很可能同时州郡兵跟私兵都有
很难保证届时会以无罪论处,要不然霍弋也不用战前心战喊话一下了
为了圆满解释杨稷等胆敢未满百日就投降,似乎就得请出267年完成的《泰始律》里
"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
意思就是就算被缘坐,也不会扩及到很广的范围
(尽管在下未敢讲霍弋是否有资格享有"八议入律"里的议能、议功、议勤@@)
何况〈士亡法〉由〈高柔传〉我们可知,由曹操时的"考竟其妻子"
到曹叡时已放宽为"没其妻及男女为官奴婢"
当然以上绝非百分百是替他们开脱的理由,但为众多原因之一也说不定
3.至于〈姜维传〉:"复出陇西,守狄道长李简举城降"
然后参考《后汉书.百官五》:"属官,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
其次置长,四百石"
可看出狄道这种不算大的县,其县长不属于长吏,自然也就毋须质任